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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典房官司

摘要1:典房和典权制度始于古、用于今。但不论是我国《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典权制度,至今为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解释和民事政策予以规范。典权作为古老的传统融资办法,在民间十分活跃,但典权并非法定物权种类,典权人无法享有“典权物权”的保护。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律师教你打典房官司》,帮助当事人认识典权,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录】1.什么是典权?2.我国是否承认和保护典权制度?3.什么是房屋典权?什么是有期限房屋典权关系?什么是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有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10年、无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30年是否为固定不变期限?4.什么是回赎权?5.什么是典价和回赎典价?6.什么是找贴?7.典权和典当区别有哪些?8.什么是典权保护?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房屋典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典权?9.什么是出典房屋绝卖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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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

摘要1: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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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

摘要1:房屋典权是指承典人(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民事权利。
什么是房屋典权?
什么是有期限房屋典权关系?
什么是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
有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10年、无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30年是否为固定不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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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赎权

摘要1: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以回赎典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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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价和回赎典价

摘要1:典价或者回赎典价,是指典权人为取得出典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而向出典人支付的用于回赎时得以收回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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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贴

摘要1:找贴是指在典权的存续期限内,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当时的买卖价格与典价之间的差额,从而消灭典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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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房屋绝卖后确权

摘要1出典房屋超过回赎期限后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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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保护

摘要1:什么是典权保护?出典的房屋在典期内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典权是否受保护?房屋典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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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典使用契约

摘要1:房屋出典使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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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195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你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以作赎价,我们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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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摘要】萧成告诉请回赎的房屋,出典年代过于久远,且在土改时当地政府宣布没收,萧成告当时既未声明回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再行告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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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3日,最高法院)
【摘要】即关于出典物为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意见,即:应承认承典人对该项房地产的所有权不应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公有;如该项房地产为国家急切需用的时候,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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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摘要】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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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7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原、被告均系贫农,解放前的典、佃关系应予承认,典、佃契约在法律上应视为有效,典期届满不回赎,土改大变革期中出典人郭联三又放弃赎取要求,承典人又仅有此房居住。据此,按契约规定典期届满未赎,和出典人当时的表态,此房已是失典,郭廷凤无权回赎,产权应属邱培金所有;郭欠邱的佃房租金(稻谷)郭不再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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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4年12月2日)
【摘要】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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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复(1984年12月3日 〔1984〕法民字第16号)
【摘要】
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问题,经研究认为:处理这类案件,须以典契上未注明绝卖字样,承典人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尚未转移为前提条件
1984年9月8日《意见》下达后,典期届满已逾10年或未定典期经过30年,才提出回赎的,应按《意见》规定,原则上视为绝卖,如果出典人确实无房居住,而承典人又不缺房,同意出典人回赎的,经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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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几个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
【摘要】
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已逾三十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
借与典不同,借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所借财物只有使用权,并要依约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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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年4月11日)
【摘要】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1966年9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1966年至1984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1984年10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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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
【摘要】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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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 〔1986〕民他字第23号)
【摘要】即沈源志的亡夫钱鸿文1944年出典给周金生“寄父”华兰臣4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两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鸿文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赎这两间“典期届满”未逾10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兰臣家自住的两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源志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10年,则应视为绝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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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1987年1月20日(86)民他字第35号)
【摘要】
一、安顺饭店出典房屋时系公私合营企业,当时国家并无此类企业不准出典房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和保护,原则上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二、关于回赎的范围,应限于典契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典人在此地后建的房屋不属回赎范围。因原出典土地现已归国有,所以土地不应准予回赎,后建的房屋谁造的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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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张友良与赵天常房屋典当一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张友良与赵天常房屋典当一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1988年2月10日 (88)民监字第162号)
【摘要】据查,有关政策规定只对土改前剥削阶级出典的房屋不予保护;至于土改后,不属于劳动人民的合法的典当关系则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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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88年2月13日,最高法院)
【摘要】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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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9月8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民法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期限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对于未超过规定回赎期限的,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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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
【摘要】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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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民〔1990〕6号)
【摘要】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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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1991年7月9日 (90)民他字第5号)
【摘要】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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