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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

摘要1:【问题提示】买受人构成违约时,出卖人是否可将标的物取回?
【要点提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在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可行使回赎权重新占有标的物,否则,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予以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2011年2月14日)

摘要2

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是否有权将车收回

摘要1:【裁判要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售车人所有,买车人逾期付款,售车人是否有权将车收回,在回赎期内,买车人再次违约,售车人是否有权出售车辆折抵欠款。
【案件索引】(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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