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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摘要1:——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号】(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提示】因刑事和解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按合同纠纷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裁判规则】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与分子分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还款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此后,犯罪分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院应当在认定和解协议效力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并依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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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刑事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
【要点提示】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和解之前的纠纷案件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年8月3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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