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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9号
【提示】当事人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主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以前期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前提,一方没有履行前期租赁合同主要条款,致该合同与股权交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相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前期租赁合同和股权交易合同。
【裁判摘要】本案的项目股权交易协议包含了加气(油)站租赁和股权交易两部分内容,共同为实现股权交易这一目的。租赁合同是双方为履行约定的股权交易而签订的,是整个项目股权交易协议的一部分,也是整个股权交易的前期履行部分。英达公司收取的租金4710万元,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总价款的30%,最后也要在全部股权交易费冲抵。英达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收取股权转让款,在英达公司交付加气(油)站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既没有收到经营利润费,加气(油)站的正常经营又受到影响,在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并未解决矛盾,使得英达公司签订合同的交易目的落空,其依法行使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并无不当。鉴于《项目股权交易协议书》中的前期租赁合同在履行中已经实际解除,导致项目股权交易合同没有再履行的可能,中石化公司请求确认英达公司解除《项目股权交易协议书》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未前提的股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