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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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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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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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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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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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认定各个环节中正确的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再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最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摘要2:无
摘要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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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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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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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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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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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立法宗旨 一、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主要针对行政途径处理医疗事故。 1.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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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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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1.预防医疗事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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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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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
摘要2:无
摘要1: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摘要2:无
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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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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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和提交材料程序
摘要2:无
摘要1:医学会调查取证权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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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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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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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
【摘要】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要旨】
①病员及其家属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有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不具备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病员及其家属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立案。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失效,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摘要1:[第429号]孟某某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小范围内的患者,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裁判规则】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使用民间验方、偏方,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应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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