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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摘要1:——丢失人事档案致损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0)九法民初字第1974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09号
【裁判要旨】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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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劳动争议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

摘要2

社会保险纠纷

摘要1:【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社会保险(又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2.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摘要2:无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996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

摘要1:——生育医疗费用的界定及未婚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裁判要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易致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竞合。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不宜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及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996号(2012年6月7日);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2012年12月31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