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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22号

摘要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22号
【法理提示】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在当事人双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亦请求解除合同,即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此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合同双方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解读2】当事人双方起诉解除合同与反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的一致意思表示。无论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是否能够达成一致,都不会影响和改变合同解除的事实与效力。
【解读3】本案的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长久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1:长久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应履行解除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附生效条件,而该生效条件是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该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抗辩协议解除未生效。

摘要2

双方同意解约,但对价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摘要1:【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合同应对解除的对价达成一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对方之间合同关系时超过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认定其解除权依法已经消灭。
【爱拼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张掖城投公司与刘岗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签订合同时,张掖城投公司即已经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双方都不存在向对方催告和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到张掖城投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刘岗之间合同关系的时候,已经超过了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期限。故一审判决张掖城投公司的解除权依法已经消灭,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

摘要1:——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合同应对解除的对价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除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一致,还应对解除合同的对价达成一致。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款项的合同纠纷中,付款义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以款项部分到期而付款义务人未按期支付款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权利人要求付款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的,人民法院仅支持审理中到期的款项,二审法院可支持在二审审理中到期的款项。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1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47号

【笔记】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但未达成解除的对价,能否认定为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协商一致”之协议解除合同
【要旨】仅仅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对价”,只是部分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
【理解】《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仅指同意解除合同,还包括对合同解除的处理后果”协商一致“。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要2:《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195页】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解除。
【解读】本案中,管理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明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应该说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均是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上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
【注解1】(1)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合同未协议解除;(2)合同在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时协议解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027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原被告均要求解约但所主张解约原因及责任承担不同可认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号
【注解3】双方对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一致,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基本达成一致,仅就融资安排费的支付存在争议,法院可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全部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分配双方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3号

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等解除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等解除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提示】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195页】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解除。
【解读1】本案中,管理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明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应该说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均是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上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
【解读2】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民终80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民终807号

摘要2:【案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503民初1032号
【摘要】增值税发票已经被抵扣,对返还发票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要求返还增值税费诉请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时,未提及发票的返还及税金负担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看,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与凯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显示的时间虽然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但两者的主要标的物均为起重机,合同价款相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原、被告系在东营仲裁委裁决被告向凯源公司支付货款后,协议解除的本案合同。故本院认为在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货物,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且原告已退还预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增值税发票退还给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称增值税发票已由其公司进行了抵扣无法归还,法庭询问原、被告能否协商解决,双方均表示同意,但最终协商未果。现鉴于增值税发票已经由被告抵扣,本院对原告要求其返还发票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增值税费20935.43元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