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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修改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1.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办理准刻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
2.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3.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修改为“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摘要1:【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不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什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是否受理?
【解读1】公司证照、印章保管:(1)按章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2)按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在证照、印章进行管理;→(3)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4)按经理制定的公司制度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5)按公司惯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
【解读2】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管理决议或规定?——(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法自动享有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的自然人,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但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2)除非公司章程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而享有授权,法定代表人一般无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的决议或规定。
【解读】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性质:(1)只有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就公司证照管理与控制发生争议,才按照公司治理规则进行处理;(2)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争议按照一般侵权纠纷规则处理(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或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办理特定事项持有证照事后拒不归还);(3)第三方基于合作关系而控制公司证照产生的争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

摘要2:【注解1】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请求返还范围:(1)公司证件执照;(2)公司印章;(3)网银密钥;(4)会计凭证等重要资料。
【注解2】四证一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俗称公司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注解3】公司证照可以用来证明公司具有经营资格,但不能用来表示公司意志(不能以持有公司执照和许可证推定公司同意持有人可以代表或代理公司。
【注解4】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1)公章(公司行政章)是指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公章可以用来代表公司意志;(2)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3)人名章(名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解5】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为避免因公司证照的违规使用产生的其他争议,原告可以对要求返还的公司证照之使用申请行为保全。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摘要1:1.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4.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5.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5.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5.2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6.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7.当事人使用期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8.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9.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10.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准);11.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2.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为相反证据所推翻;13.夫妻表见代理的认定;14.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的私章是否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15.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对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事后该企业法人以签收人系办公室人员而非收发人员否认签收事实,不予支持;九民纪要解读: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2:【注解】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 法(民)复〔1985〕41号)
【摘要】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 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9日 法(民)复[1985]41号)
【摘要】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35号
【提示1】股权转让关系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提示2】加盖公司印章印不符合表见代理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印章具有规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公司印章脱离公司主体控制而被他人盗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真是意思并不一致,间接证据表明相对人并不构成善意,故不应适用表见代理认定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裁判要旨】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而是可以为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如他人盗窃或者拾得公司印章后予以使用等,公司印章脱离公司主体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而印章的意思表示推定效力应予否定。本案中,关某某未经金泰公司同意而使用其印章,擅自以金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属于无权代理,虹艳公司对此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不能主张表见代理。

摘要2:【裁判规则】
①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而是可以为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因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权的人持有和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经公司授权的人占有和滥用,如他人盗窃或者拾得公司印章后予以使用等,此时公司印章脱离公司主体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而其意思表示推定效力应予否定。
②金泰公司声称原印章丢失,按常理应以登报声明或公示催告等方式对外公示,以防遭受不测之虞,但金泰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直接证据,仅是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予以佐证,故金泰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应视该间接证据的效力如何而定。金泰公司在1996年后刻制、启用了一枚新的印章,且在工商机关备案,虹艳公司对此并无异议。金泰公司称启用新的公章后,未再使用原公章,虹艳公司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金泰公司存在新旧印章混用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金泰公司的原公章出现在关某某玉手中,而关某某并非金泰公司职员,其持有、使用金泰公司的印章,应经金泰公司的批准,但没有证据证明关某某持有、使用金泰公司的印章经过了金泰公司批准。综合判断考量,本院认为上述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使人确信金泰公司的印章已经丢失。原审经鉴定认定,授权委托书和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恰为金泰公司的原印章,因1996年以后金泰公司已经不再以该印章作为公司的意思表征,故授权委托书和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并不能代表金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泰公司印章丢失,应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金泰公司擅自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属于行政违法,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的行政制裁,但金泰公司的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由其自行承担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民事法律后果。
【解读1】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为相反证据所推翻 。
【解答2】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印章,擅自以他人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提示】对担保人在年度报告上披露的担保事项,当事人各方没有异议的,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裁判摘要】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裁判规则】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裁判意见】公司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与“章”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签订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作证的,无需对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印”与“章”的内部区分使用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摘要2:【解读】对罗邦良代表实业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所持《授权书》上加盖的“周作亮印”私章,实业公司答辩认为该私章不是周作亮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用私章,周作亮作为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两枚印章分别对外代表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故该《授权书》亦不是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周作亮同时兼任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是否分别代表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只是其企业内部的规定。周作亮授权罗邦良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关于罗邦良所持|《授权书》上加盖的“周作亮印”仅代表集团公司,而不能代表实业公司的认定不当。——刘敏:《关于保证人身份的确定及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湖北省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集团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印章的法律意义

摘要1印章的法律意义

摘要2

××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关系确认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亦同一人,且保证人不能举证证明多个中文名称的债务人主体单独存在,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摘要】仲裁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债权人有权以保证人为被告,单独就保证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并判令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金城公司称该公司未出担保函,但又对加盖在担保函上的单位公章是否为真实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且该公司也不申请对此公章进行鉴定,故应认定该担保函系金城公司所出具。
【裁判意见】金城公司虽对担保函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事实上是对其否认的事实只有陈述而不能举证,且一审判决认定担保函是其所出具又未提出上诉,该担保函的真实性可以认定。

摘要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终再审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终再审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保证合同的成立应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关于保证意思合致。印章为他人所盗盖,并非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或者意思执行机关或其授权委托人加盖,不足以证明保证合同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302号

摘要1:——转包合同是否有效?项目部无权而盖章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2)民再申字第302号
【裁判要旨1】关于转包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涉案工程发包给分包人,分包人分包给转包人,转包人又与张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转包给张某个人,分包人与转包人、转包人与张某的合同均约定结算价为每平方米315元,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张某不具备建筑劳务施工资质,转包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2】关于调增的劳务单价应否支持的问题。原再审法院已查明,张某系按图施工,故不存在增项的问题。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工程量统计表》已作出统计,分包人、转包人盖章认可,应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至于劳务单价的调增问题,转包人项目部先后向分包人发出《关于非建筑面积及建筑物超高、超厚计价和保证金处理的报告》;转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关于调整劳务费的报告》,要求调增劳务费,分包人先后书面回复,同意部分调增,回复上盖有分包人项目部的印章。依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分包人发出的《公告》并发送给转包人。《公告》载明“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变更同景国际城H组团工程项目部章,原项目部章到2008年5月16日起作废”,新章上刻有“此章签订合同无效”字样,分包人项目部上述两份回复加盖的印章即是此章。
合同当事人关于价款的约定是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价款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属于签订合同的范畴。因此,在项目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其盖章认可的价款变更,未经分包人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分包人与转包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以原合同及签证为据计算转包人已完成工程劳务费,分包人将能够统一的部分工程欠款向转包人付清;双方不能统一的部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转包人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进一步证明分包人认可按合同价支付,并未认可调增价款。张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对此亦是确认的。因此,张某关于分包人应支付调增劳务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要旨3】关于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张某主张,分包人原申请再审时并未就表见代理提出意见,原再审判决却径行认定“项目部超越公司授权持此印章进行回复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分包人原再审申请书中,已经提出项目部无权代表公司对价款进行变更,不认可项目部对劳务费调增事项回复的效力,与否认项目部构成表见代理是相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再审判决否定项目部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项目部的回复行为对分包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摘要1:【目录1】·笔迹鉴定规范·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文件材料鉴定规范·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特种文件鉴定规范·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印刷文件鉴定规范·油漆鉴定规范·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摘要2:【目录2】[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等2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和废止部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5]. 司法部关于废止《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等1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6].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初字第346号

摘要1:(无权代理)
【裁判要旨】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使用作废印章以原企业名称签约,不符合表见代理成立要件,协议不能约束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的原名称一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即不再代表该企业法人。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初字第346号

摘要2

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摘要1:【要旨】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号《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摘要2

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不影响银行的出票效力——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唯一票据行为。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不影响出票行为效力

摘要1:【要旨】出票行为完成,无绝对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权利有效设立。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民再字第19号《无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摘要2

金牌辩护: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摘要1:金牌辩护: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目录】1.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3.什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主观方面?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

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

摘要1:【要点提示】在处理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手段、为他人引存放贷获取报酬的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重论处;如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则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5]淮刑初字第45号(2005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二终字第33号(2005年7月1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摘要2:【摘要1】本案原审期间,陈某某并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损失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将陈某某提供的该《鉴证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予以质证和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即使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摘要2】不涉及矿业权主体变更的矿业权合作合同无需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双方认可的5.1协议,昌宇公司以其享有的采矿权与陈某某形成了合作开发矿山法律关系,该合作关系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某某认为其与昌宇公司构成矿山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买卖关系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印章在证明合同真实性上属初步证据,认定合同真实性须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03|公司印章管理风险防范

摘要1:【风险提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证明公司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依法承担,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不当将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注释】单位印章分类及效力——(1)公章(刻有单位法定名称且代表该单位的印章);(2)单位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汇票专用章或银行本票专用章等);(3)法人分支机构印章;(4)法人职能部门印章

摘要2: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问题的批复
公发电(91)198号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是否应经公安机关准许问题的请示》(湘公信传[91]10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刻制公章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准许,凭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指定的刻字厂、社刻制。公安机关早已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请各地加强刻字业的治安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9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96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向购房业主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承包人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逾期交工损失。
【裁判摘要1】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应当认定无效,但合同约定成龙公司工期为450天,如成龙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期每提前一日或推后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对等奖惩。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成龙公司自2008年4月28日入场施工,2011年9月29日工程竣工,逾期交工789天。锦泽公司因成龙公司工期延误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向购房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019972.85元,有付款凭证为据。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工程逾期交工均有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双方按照同等责任均摊上述逾期交工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规则】村委会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村委会委托公司刻制项目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施工合同同时加盖有合作公司印章和项目合同专用章,施工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作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安远社区应否与锦泽公司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原北关村村委会与锦泽公司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根据原北关村村委会向锦泽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原北关村村委会委托锦泽公司刻制东方雅典项目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成龙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同时加盖有锦泽公司印章和“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东方雅典项目合同专用章”,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原北关村村委会与锦泽公司共同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作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远社区系原北关村村委会被撤销而设立,为原北关村村委会债权债务的承继人,成龙公司主张安远社区应与锦泽公司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证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根据原北关村村委会与锦泽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和原北关村村委会向锦泽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锦泽公司全权代理实施项目命名、规划、设计、招标、销售、建设管理及负责落实资金,并受原北关村村委会委托刻制印章和对项目进行全程实施,安远社区抗辩主张其未委托锦泽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东方雅典项目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与其无关,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未判决安远社区与锦泽公司连带承担向成龙公司支付工程款8856331.08元及利息的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笔记】债权人对公司担保股东会决议印章真假是否有审查义务?

摘要1:解读:债权人对股东会决议加盖的股东印章的真实性没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不能因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印章虚假而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除非债权人明知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印章虚假。

摘要2:【解析】公司对外担保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上股东印章虚假不影响对债权人善意的认定,除非债权人对此知情。

【笔记】能否依据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能否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摘要1:解读:(1)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无法确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管辖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2)当事人主张表见代理属于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管辖权阶段审查事项,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摘要2:【注解1】(1)无效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管辖协议)有效;(2)不成立合同之管辖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注解2】另外观点认为:公章是否伪造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构成对管辖权有效抗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注解3】合同公章确有伪造可能,其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可能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宜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