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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制度

摘要1: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摘要2:【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提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属不当,但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摘要】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楼某某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某某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风险提示

摘要1:【风险提示】同一律师禁止双方代理;禁止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辩护,也不得代理同案两名以上刑事被害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可以为同案不同被告辩护,但不宜在同案民事、经济、非讼案件中双方代理。对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能否在刑事案件同案中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和受害人代理人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利益冲突原则应当不行。

摘要2:无

08|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风险防范

摘要1:1.禁止同一律师双方代理、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或者代理同案两名以上刑事被害人。禁止律师利益冲突代理。
2.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可以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但不宜在同案民事、经济、非讼案件中双方代理

摘要2

D165-172委托代理

摘要1:【解读】《民法典》删除《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实践中对该条款争议太大,且有对代理人要求过苛之嫌)。

摘要2:【注解1】参考《民通意见》第79条之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由提出终止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2】参考《民通意见》第80条之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169条中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