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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总则精解

摘要1:一、担保法:1.什么是担保法立法目的和担保法基本原则?2.什么是我国担保法调整对象?3.什么是担保法时间效力?
二、担保法律关系:4.什么是担保法律关系?
三、担保类型:5.什么是担保、反担保、再担保?6.什么是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 6.2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7.什么是司法程序担保(诉讼担保)?8.什么是对外担保? 9.什么是共同保证?10.什么是共同抵押、质押?11.什么是独立担保12.什么是公司担保行为? 12.1什么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担保效力:13.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3.1什么是“名为担保、实为借款”合同效力?14.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15.公法人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16.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的代表人责任如何认定?
五、担保物权:17.什么是担保物权?17.1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如何确定?17.2什么是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17.3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六、担保责任:18.什么是担保人追偿权?19.担保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20.什么是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21.1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21.2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七、担保人诉讼地位:22.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3.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4.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5.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6.抵押权诉讼中物上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7.质权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28.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八、保证人抗辩权:29.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九、担保纠纷管辖:30.担保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摘要2

保证

摘要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1998〕85号)
【摘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摘要2

保证合同精解

摘要1:【目录】一、保证和保证合同:口头保证合同二、保证主体:保证人主体;有资格担任保证人主体;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合同终止权;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四、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五、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债权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债务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企业破产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保证责任承担;债务承担与保证区别;保证人追偿权;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抗辩权;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责任承担六、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保证人责任七、保证纠纷诉讼:保证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

摘要2:标签:D681【保证合同定义】;D682【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68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D684【保证合同内容】;D685【保证合同形式】;D686【保证方式】;D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D688【连带责任保证】;D689【反担保】;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D691【保证范围】;D692【保证期间】;D693【保证责任免除】;D69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69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D697【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D698【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D699【共同保证】;D700【保证人追偿权】;D701【保证人抗辩权】;D702【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24号
【提示】保证人存在高管违法犯罪及相关决议被判决无效等事实,但不影响其对外已形成的担保关系。
【裁判要旨】保证人是在与被保证人双方互保、对方提供反担保、可获得电价优惠等条件下,充分考虑了本企业的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担保,虽然存在公司管理人员违法犯罪以及保证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后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等事实,但该事实并不能影响保证人对外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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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对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合同一方仅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且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同理,尽管在2002年的合同上盖由当事人2003年才使用的公章,其不符合公章使用的规定,具有瑕疵,但由于当事人均不否认该公章的真实性,因此,该真实公章足以代表当事人意思表示,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该瑕疵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提示2】主合同贷款用途的改变并未加重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时所具有的担保风险,其反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摘要2:【解读1】虽然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关于签字盖章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解读2】合同当事人约定“本协议字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盖章之日起生效”,即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以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未同时具备盖章和签字两个要件,能否据此认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未有效成立?应考虑两点:
①根据《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规定,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因此,只盖章或者只签字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要件。
②在符合法定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要件,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均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认定各方主体均通过自己的行为认可合同的效力,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要件这一形式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二初字第1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119号

摘要1:【问题提示】本案中国家机关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人,一般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国家机关用非行政办公场所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出的款项用于支付建盖抵押物所欠的工程款,国家机关的抵押行为系为自身的债务进行的抵押担保,该情形不应该简单地认定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而无效,而应当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规定及公平原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二初字第15号(2004年4月24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119号(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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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号
【提示】担保人向债务人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应视为担保人已授权给债务人。债务人以担保人名义填写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应认定为有效,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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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担保人的追偿权没有得到实现,是否还可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银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以“以贷还贷”方式还清旧贷款的,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双方串通,隐瞒以贷还贷事实,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担保人事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事实是其行使救济途径,不能以此推定担保人追认了以贷还贷的事实。担保人实现其追偿权应以最终获得执行为标准,如未能实现其追偿权,担保人仍然有权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裁判规则】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对以贷还贷借款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对该部分贷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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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
【提示】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摘要2:【解读】当事人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这种交易方式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将此类合同定性为担保合同,而非代物清偿预约。......因此,前述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一致,在司法解释施行后不应再适用;前述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观点则与该司法解释一致,可以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下)》第814页

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宁博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5号
【问题】本案涉及三方协议的性质是构成反担保还是债权债务转让?
【裁判要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提供担保后,为了保障该担保产生的求偿之债的实现,与债务人等签订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构成反担保,应诉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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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

摘要1:——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合并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以其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提示】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反担保人违约,应按担保人承担代偿金额的15%另行支付违约金无效。

摘要2

附条件合同的认定以及反担保责任的承担

摘要1:【提示】贷款用于炒股但未加重担保风险的不免除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对主合同在数量、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了规定,但对于主合同贷款用途改变的情形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债务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未加重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所具有的担保风险,不存在违反其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公平原则的,保证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担保合同系无因合同和单务合同,不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具有原因关系和双方互负义务为必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药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附条件合同的认定以及反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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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反担保债务对应的主债务的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反担保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担保人追偿担保债权期间——反担保所对应的主债务,非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保证债务,故反担保保证期间与原合同主债务保证期间不同。
【裁判要旨】反担保人承担的反担保债务所对应的主债务范围:
①应为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基于对债务人产生的追偿权所负的债务;
②而非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保证债务。

摘要2:【载《立案工作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20辑)】
反担保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担保人追偿担保债权期间——反担保所对应的主债务,非担保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保证债务,故反担保保证期间与原合同主债务保证期间不同。

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摘要1:【要旨】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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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法办联复141函

摘要1:【要旨1】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再由存款账户划至贷款账户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借款人主张系自行偿还借款的,不予认定。
【要旨2】《担保法》实施前设备抵押未办登记抵押权有效——《担保法》实施前以 不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因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以的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因此前并无法律规定动产设备抵押须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以动产设备进行抵押为内容的反担保应为有效,抵押权人可就主合同债务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法办联复141函《珠海市新康达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奇阁海新火锅酒楼与中国银行六安支行借款担保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

售车人联拓公司为购车人的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并履行部分担保义务后诉李××承担为购车人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向其提供的反担保责任案

摘要1:【裁判要旨】汽车销售方为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3号
【裁判要旨】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其中之一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作为反担保权人,亦可在其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内,就已清偿部分债务向反担保人追偿。

摘要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3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摘要1:(买卖合同、反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为定金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307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摘要2

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担保合同案

摘要1: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担保合同案(银行开具保函的效力)
【裁判要旨】见索即付保函与反担保函及基础交易各自相互独立——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于交易,反担保函亦独立于保函,保函金额的相应减少并不导致反担保函金额相应减少。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同纠纷上诉案——国际贸易独立保函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在独立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是目前为止国际商会专门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意性规则,而不是强制性法律和国际条约,因此,只有保函当事人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明确约定适用,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反担保函亦独立于保函,因此,保函金额的相应减少并不导致反担保函金额相应减少,故关于金额递减条款应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分别写明。
【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34号;(2006)高民终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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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

摘要1:[第645号]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伪造的购销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获取银行资金,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担保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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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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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78号
【提示】反担保人的保证期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故本案中关于反担保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根据欣融公司与三星堆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三星堆公司同意为欣融公司本次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自愿承担无限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贷款获得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结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反担保协议》中关于反担保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即截止至201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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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80号
【裁判要旨】公司同意以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为限提供保证反担保(“本公司同意以某某公司持有本公司34%股份为限向贵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并非以其股东的股权进行反担保,而是以公司自己的资产作担保。
【裁判规则】《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
【裁判摘要】丰鑫源公司称泽丰园公司系本公司的股东,丰鑫源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仅有《董事会决议》,据此所作出的《不可撤销保证反担保函》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鑫源公司的反担保行为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公司防范风险所作的规则指引,是公司的内部治理规范,公司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是该公司的行为,其内部的风险管理规定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丰鑫源公司的反担保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反担保行为有效。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宗旨亦应结合本案案情全面理解,丰鑫源公司的担保不仅有《不可撤销保证反担保函》,还有另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基于本案的多方证据充分表明丰鑫源公司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清晰。丰鑫源公司认为反担保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笔记】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

摘要1:问题: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解答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之规定:(1)本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权产生的依据并非本担保合同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2)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本担保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委托合同是反担保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解答2: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

摘要2:【解读】(1)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2)反担保合同并非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不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注解】(1)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2)反担保合同没有主合同,只要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就可以功能键有效的反担保合同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只有在反担保人合同无效时才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共5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