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发包人范围

【笔记】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范围

摘要1:解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的范围仅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1)发包人特指建设单位;(2)发包人不包括层层转包的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摘要2:【理解与适用】发包人通常又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如何理解《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发包人的范围,事关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款所指的发包人,是静态的绝对的,仅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是动态的相对的,在层层多手转包链条中,中间链条的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能是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本解释的规定向其上手以上提起诉讼。我们认为,从本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看,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即本条的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因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本解释规定的欠付工程款范围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6
【注解】实际施工人不得要求其前一手违法转包人(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