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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资不到位,能否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要旨】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注解】发起人身份不因股权转让而消除,转让股权的发起人仍需对其他发起人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1)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发起人未履行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即其在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2)发起人转让股权后,其身份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消除或由受让人受让股权而继受发起人身份,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犹在,且公司注册资本亦来自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的契约或初始章程,是故,发起人应对其所设定的资本负有充实责任和相互连带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3民终4499号《温州君融鞋材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