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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及彭某某、楼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保本付息承诺的委托理财行为性质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这类行为的涉案金额?
【要点提示】保本付息承诺的“委托理财”行为本质上是以委托理财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用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类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应以实际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为准。
【裁判规则1】承诺保本付息进行所谓投资理财,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裁判规则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应以实际收取的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为准——证券公司以保本付息承诺的所谓受托投资管理名义吸收存款,构成犯罪的金额应以实际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认定为妥。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117号(2005年9月9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刑终字第160号(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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