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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32号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能否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以及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口头协议是否存在。正如再审申请人所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但这种适用属于补充适用,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固然,《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在实践中,口头形式的合同一般也只适用于标的数额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尽管口头形式的合同具有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的特点,但因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将会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在本案,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口头协议标的数额高达150万元之巨,似乎就不宜以口头形式订立。事实上,也的确对于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协议产生了争执。当对是否存在一个口头协议产生争执时,主张方应当对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据一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口头协议确实存在,因此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口头协议有效并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履行该口头协议缺乏事实根据。

摘要2:【解读】行政协议能否以口头方式订立?——当对是否存在一个口头协议产生争执时,主张方应当对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笔记】行政协议能否以口头方式订立?

摘要1:解读:行政协议以口头方式订立——(1)对是否存在一个口头协议产生争执时,主张方应当对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2)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口头协议确实存在,起诉要求确认口头协议有效并判令履行口头协议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