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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即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2号

摘要1:——工期延误如何主张顺延?合同价款是否可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2号
【裁判要旨】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于工期延误情形及工期顺延程序均有约定,即对于因符合合同约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应当由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或索赔报告),由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工程师)进行确认,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是证明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变更、工期应顺延等情况的重要依据。承包人不能提供按合同约定提交申请确认工期延误的报告及工程签证等证据的,其主张工期顺延不能成立。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择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种。合同中约定了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但对该综合单价是否为固定价并未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并明确具体以竣工结算为准的,工程造价应认定为可调价格。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或者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的,应按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③合同仅约定砼基础工程与砼仓储工程的单价,而对各工程项目应如何计算并未明确约定的,则针对库壁与底板是整体的仓储工程,按砼仓储工程的单价进行计算;针对库壁与底板可以分开的框架结构工程,按砼基础和砼仓储的单价分别计算。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0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不明,应以通行的工程定额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双方约定所采用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尚不明确,鉴定单位依照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及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应当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之依据。
【裁判摘要】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之规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但在专用条款中双方采用了固定价格合同加可调价格合同的方式确定,与通用条款相悖,显然本案施工合同并非固定价格合同,由此可见,双方约定所采用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尚不明确。鉴定单位依照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及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该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并对提出的异议部分业已作出了书面说明,而对此并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结算之依据。因此,提出对本案工程造价重新鉴定之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1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183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经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就合同价款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按当地市场价。工程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以上约定中,(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是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由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总价是约定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审核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审计部门审核亦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取费,二者并不冲突。弘立公司申请再审以《邀请招标文件》中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的要求并据此认为本案工程价款不应以政府审计部门的最终审计结论为计算依据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并且案涉工程属于拆迁还房安置小区工程,涉及到公众利益,约定工程总价由政府审计部门审核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另外,弘立公司报送给审计部门的《竣工结算书》,天泽公司在《竣工结算报告》上签章仅是同意以该结算价款报送给审计部门,并不能据此认定天泽公司同意以该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而弘立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系按照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取费,应提交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在无有效证据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原审判决驳回弘立公司关于工程款给付的请求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其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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