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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再12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再125号
【裁判摘要】案涉《补充协议》并未明确讼争18万元的款项性质,而根据创志公司一审庭审陈述“该补充协议是2015年签订的,当时××省公安厅四期网络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为1024万,提交××省财政厅预算未通过,后来由原告的法人找到其哥哥张某某......,才顺利招标,并由被告顺利中标并施工,后原、被双方协议给予原告30万相关的合作经费”,上述陈述已自认违法,双方据此而订立的《补充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创志公司不得因违法而得益,其诉请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2

【笔记】招投标合作经费能否得到支持?

摘要1:解读:违法的招投标合作经费(违法利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摘要2:【注解1】违法行为(违法利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违法行为(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解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招投标中介合同无效。——参考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提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