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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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