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否决所有投标

中标

摘要1:无中标条件:(1)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非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作为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摘要2:无

【笔记】哪些情形中标无效?

摘要1:解读:
(1)影响中标结果之中标无效:泄密(《招标投标法》第51条、第52条);恶意串通(《招标投标法》第51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性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
(2)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贿手段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3条);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4条);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
(3)其他中标无效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兜底):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中标无效。

摘要2:【注解1】《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55条、第57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
【注解2】因中标无效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注解3】即使是非强招标工程,承包方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无效行为(招投标前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而非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

【笔记】投标人少于3个未重新招标的中标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未依法重新招标,招投标活动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注释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并不包括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属于程序瑕疵但并不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注释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个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注释3】投标人不足3个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摘要2:【注释4】开标后出现有效标不足3个是否应当重新招标?|取决于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具有竞争性则不需重新招标;不具备竞争性则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开标)——(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为如果实际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构成有效竞争应重新招标;(2)开标后出现有效标不足3个,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注释5】(1)评标过程中如通过初步评审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后只剩下一家或两家但还有竞争性的投标人,可以继续评标、定标;(2)如果剩下投标人缺乏竞争性则应当重新招标。

【笔记】评标委员会能否否决所有投标

摘要1:解读:(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他招标项目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解析: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吗?——(1)《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人是否有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2)赋予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59款);(3)招标人保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应当事先公布行使该权利的事由,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可以拒绝投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