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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摘要】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仍然适用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属于我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该案其他程序”的情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必回避

摘要2

回避

摘要1:【目录】回避适用人员(回避对象);回避情形(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新规定回避情形;回避类型;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决定权;违反回避法律后果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有两个时间点:(1)在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提出;(2)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条件: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表中才知道)。
【注解2】如果全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才知道回避事由且该事由确属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当事人已无申请回避权,法院无须就回避申请向当事人作出决定,也可以不答复当事人;(2)经调查,审判人员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院应当要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5.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何办理
【注解3】能否申请受诉法院整体回避?|《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法院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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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20日 法〔2000〕95号)
【摘要】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 法〔2000〕94号)
【摘要】《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刑事案件回避

摘要1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办案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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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摘要1: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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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理由

摘要1回避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需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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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作为所在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摘要1:【要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同时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从以上规定看,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仍然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的朱某不能在任职法院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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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662号]章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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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审理前诉的法官应当在旨在撤销前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回避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洪兴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名都公司与志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高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号判决)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所称的“本案”,不应简单机械地从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进行理解。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依赖于对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问题所作的判断结果。所以,尽管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据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之一,曾经参与了20号判决一案的审判工作。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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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摘要1: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宪法第131条、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宪法第130条、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6)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宪法第139条);(7)辩论原则;(8)检察监督原则(宪法第134条、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林业局所有的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林区法院有无管辖权的请示》的答复(19920507):同意吉林高院的意见,即林区法院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回避

摘要1回避——(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2)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格兰公司主张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未举示相应证据,其回避申请不符合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使二审未对该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因不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对回避申请未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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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摘要2:【解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办法》(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摘要1回避法定情形:(1)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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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回避情形;(2)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有过业务往来不能证明该方与鉴定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鉴定人不属于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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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案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是否必须回避

摘要1: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属于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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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上级法院指令审理原审合议庭是否应当回避

摘要1:解读: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原审程序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原审程序尚未完结,不属于“一个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注解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指令审理),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回避?|可参照适用发回重审后再进入二审不需回避的规定,指令审理的原第二是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回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53号

【笔记】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包括:(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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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7期(总第311期)第45-48页】
【裁判摘要】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摘要2:【注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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