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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活动中独立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与应对建议

摘要1:【摘要】独立担保,顾名思义即独立于主合同,与主合同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文件、不同学者著作中表述并不一致,有的称之为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有的称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 。就独立担保的独立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2、抗辩权上的独立性,即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若债务人因抗辩权的有效成立而免于履行债务的,并不因此而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3、债务特定性上的独立性,即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或与债务人协商修改主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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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不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该约定无效——在国内经济活动中,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仍采用从属性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独立担保的约定应无效

摘要1:【要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担保付款的责任不因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但在目前,在国内经济活动中,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仍采用从属性原则,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上海二中院再审《保证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在国内经济纠纷中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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