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级别管辖

摘要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摘要2:【注解】根据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8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89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以案件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对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认定,需结合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诉讼标的额、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应具备案情十分复杂、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即使认为属于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是否审理,或由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审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