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

摘要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状况,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摘要2:【注解1】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必须在验收入库或者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2003年开始企业购进货物就无需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皆可直接申报抵扣。
【注解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注解3】(1)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注解4】(1)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3)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注解5】《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1)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增值税发票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2)买卖双方对交付标的物没有争议,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 国税发[1997]134号)
【摘要】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某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1:[第725号]某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的目的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规则】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一人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摘要2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1:[第86号]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裁判摘要】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裁判要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犯罪者个人所有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浅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效力

摘要1:【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证明力问题,买受人为了证明出卖人交货后,其已经支付货款给出卖人的事实,往往将出卖人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提供法院以证实其已经付款,尤其是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或货物交接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甚至是买受人能提供的唯一证据,但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认定付款事实的,因为增值税发票具有的是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此当事人主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付款或者交付货物的事实,仍需要另外补强举证,以其他证据作为义务履行完毕的依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充分的败诉后果。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应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摘要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摘要2:【注解1】(1)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交易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行为包括4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注解2】本罪不是行为犯。
【注解3】(1)“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合同流和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2)“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宜以此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 2004年3月17日)
【摘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摘要2

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142号]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裁判摘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

摘要2

某加油城、黄某某等偷税案——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而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

摘要1:[第447号]某加油城、黄某某等偷税案——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而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

摘要2

吴某某、郭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231号]吴某某、郭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采取高开低征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裁判要旨2】受单位领导指派,积极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税务机关票管员,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摘要2

曾某某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252号]曾某某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裁判要旨2】制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工具的,应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摘要2

邓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如何量刑

摘要1:[第337号]邓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应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量刑。

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 国税发[2003]17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废止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

摘要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上海风速童车有限公司诉成都市昌信商贸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
【示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主要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和扣减税额的重要凭据,该凭据本身尚不具有单独直接证明买卖合同相对方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据效力。

摘要2

【笔记】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构成偷税?

摘要1: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

摘要2:【注解】(1)税收行政法律法规遵循传统的“三流一致”理论,认为第三方与购货方无真实的交易关系,“货、款、票”不一致即构成偷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依据真实的交易信息由销售方以其名义开具,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偷税风险。

【笔记】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摘要1:解读: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2)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摘要2:【注解1】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形。
【注解2】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但是其证明纳税人实际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作为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笔记】增值税发票有效期多长?

摘要1: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摘要2:【注解2】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笔记】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否构成偷税?

摘要1:解读: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应当认定为偷税。

摘要2:【注解】(1)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一种表现形式;(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共87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