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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受时效限制?

摘要1:解答:目前对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存在争议。

摘要2:【解读】(1)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行政征收不受时效限制;(2)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3)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受2年行政处罚时效的限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101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10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明确“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该举报时间是对发现时间进行列举的例外情形,即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的情形相同。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亦应当考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所规定的是发现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必然引起行政处罚的结果,该规定并未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无法律法规规定除外情形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王某某因其女儿王某涉嫌犯罪委托律师赵某作为王某辩护律师,并分别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至2014年11月25日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至此该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即至2014年11月25日赵某与王某某所签订2014年3月30日的律师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律师代理行为已经终了。2018年8月王某某以赵某于2014年3月30日的委托代理存在违法收费问题,向葫芦岛市司法局进行举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亦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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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八:修改处罚时效制度

摘要1: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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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7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767号
【裁判摘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时效从终了之日起计算——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北海养殖场2010年8月的违法行为包括围海和填海两部分,旅海执处罚〔20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围海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填海行为未进行处罚,对填海面积及上述围海、填海行为是否占用他人海域或公共海域亦未进行测量和认定。002号处罚决定的作出依据为大连宇翔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旅顺北海工厂化海水鱼养殖场在北海海域违规填海测量技术报告》,其测量结果数据包括北海养殖场2010年8月围海、填海的面积,且北海养殖场海域内有历史遗留原防波堤,而002号处罚决定对于这些情形均未进行扣减或修正,故002号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其次,因北海养殖场的案涉违法行为从2010年开始持续存在,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002号处罚决定超过两年处罚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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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8行终5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8行终59号
【裁判摘要1】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联系本案而言,2013年10月9日上诉人以扣缴义务人名义向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申报纳税人苏××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款239.683463万元,填写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于当日以纳税人苏××的名义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39.683463万元。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于当日出具了一张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给上诉人。至此,上诉人向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含代扣税款290.75万元),印花税1.5万元。也就是说,上诉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为2013年10月9日,至今未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五年时效,上诉人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法二年时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本案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地税局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数额高达147.175万元,应属重大行政处罚,依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税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地税局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前述所述程序违法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中“步骤违法”的情形。

摘要2:【注解】本案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财产原值为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55万元,合理费用为1.5万元,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000万元-55万元-1.5万元)×20%=588.7万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94.35万元,应扣未扣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为294.35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再6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再61号
【裁判摘要】违反规划行为只要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单指建造行为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中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具体到本案,本案涉及的是规划类处罚,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构成违法,而不是单指建造行为构成违法,只要违法行为人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状态。阴××关于行政处罚超过处罚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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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如何起算?

摘要1:解读: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1)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摘要2:【注解】违反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如何起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6条规定“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1)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