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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5号
【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双方主张应据实结算工程款,其主张缺乏依据,涉案工程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结算。

摘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载《民事审判指定与参考》(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167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民辖终51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民辖终51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与张钰建、刘志明以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鉴定提起诉讼,要求刘志明等五人共同偿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5746821.7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从2012年8月5日至支付完毕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3日为7803138.33元,并由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在湖南省××县大坪林场。依法本案应由郴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91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912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原告北京市政集团诉称其与张羽峰之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共向张羽峰支付工程款3933705元,并请求判令张羽峰返还北京市政集团向其多支付的工程款330275元等,故本院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市政集团所诉张羽峰为其施工之北京联东U谷中试区一期市政工程、北京联东U谷中试区二期市政工程和北京珠江马驹桥二期东大市政工程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摘要2:无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4民辖终17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4民辖终17号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一审法院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诉求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并予以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实体审理后认为,本案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虽起诉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但实际是基于双方签订的《金谷酒店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从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及其诉讼请求分析,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管辖规定,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笔记】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

摘要1:【要旨】(1)工程价款已经双方结算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应当适用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否则,工程价款未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本身存在争议,则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并由建设工程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超付工程款发包人以侵权为由主张返还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127号《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中洲土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8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产生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法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本案中,涉案工程已峻工至今十年有余,双方之间除南通三建于2012年起诉索要工程余款外,并未就工程质量、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及履行产生纠纷。雨花开发亦认可按照合同尚欠南通三建500多万元,可见双方之间争议主要针对工程款的数额。雨花开发因再次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发现其多付200多万元而起诉要求南通三建退还,该种情形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类型的不当得利,且南通三建亦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属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雨发开发要求开具工程发票的诉请,应待双方就工程款退还纠纷业经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最终确立工程款数额后再行提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1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127号
【裁判摘要】超付工程款发包人以侵权为由主张返还不予支持——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润昌置业公司与南京中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现润昌置业公司依据侵权法规定请求判令南京中洲公司、芮××返还侵占财产并赔偿损失,陈××、芮××1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法院释明,润昌置业公司仍坚持以侵权为由主张权利。润昌置业公司应就南京中洲公司、芮××存在侵权行为及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与案涉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确定及支付情况有关,不足以证明南京中洲公司及芮××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足以证明南京中洲公司及芮××的行为导致润昌置业公司产生约2000万元损失,二审判决未支持润昌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润昌置业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至于润昌置业公司所称二审法院未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进行庭审调查以进一步查明事实的问题,因润昌置业公司主张南京中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应当就南京中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侵权纠纷中请求法院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及调查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