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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民初字第873号;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5)成华民再字第1号 ;四川省成都市

摘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提示】村在校大学生也可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权。
【裁判要旨】大中专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不退还承包土地,其住房面积及宅基地予以保留,并享有承包地收益的分配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民初字第873号;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5)成华民再字第1号;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再字第62号

摘要2

被执行人子女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摘要1:【要旨】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女儿曹××名下银行账户列入查控范围,曹××为在校大学生,依赖曹××1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上有上百万的流水交易记录,其名下的银行大额存款与其年龄、收入不相符,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为规避执行而存入其账户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摘要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2006)天民一初字第2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

摘要1:【问题提示】大学生在大学宿舍楼卫生间滑倒摔伤,大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何种情形下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晚上饮酒后在宿舍楼使用无电灯照明的卫生间滑倒致伤,其对损害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校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2006)天民一初字第2690号(2007年5月11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754号(200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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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26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26号
【裁判摘要】公寓收费权质押属于应收账款质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大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有关权利质押的规定,原审认定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作为出质标的进行权利质押正确,各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学生公寓收费权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应收账款范畴,即安苑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通过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方式,而获得要求安庆师院付款的权利,其表现形式为安庆师院应将每年其学生公寓费用支付给安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权标的为汇票、支票等证券类债权的清偿规则,但对于质权标的为应收账款等一般债权的清偿规则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该质权的实现有赖于出质人、质权人以及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依据各方签订的合同,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即在质权标的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出质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履行或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结后,债权质权就相应消灭。因此,次债务人应将兑现的价款提存或存入各方指定的账户,在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时,质权人从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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