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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分割

摘要1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如何规定?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2.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欠款,夫妻共有房屋是否可以查封拍卖?

摘要1:【要旨】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张男和李女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在执行处分时(包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取得价款各享有二分之一。

摘要2

【笔记】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摘要1:问题: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提起析产诉讼?
解读:(1)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2)法院执行共有财产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注释】配偶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能否进行析产处理?——(1)配偶作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的,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份额,无须指引配偶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析产确权,不能作出确权析产判项,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

摘要2:【注解1】共有物被作为执行标的由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其他共有权人能否请求排除执行?——(1)当事人对共有权存在及其份额无异议,仅仅是就法院对共有物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应属于利害管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2)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并排除执行,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其他共有人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注解3】被执行人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一方对房屋所享有的并非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相应部分财产权(债权);(2)其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注解4】配偶在执行拍卖款分配之前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
【裁判摘要】借款人提供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配偶作出表示知晓并在处置该房屋时无异议的承诺不构成担保或债务加入——本案中,彭某某仅作为付某某的配偶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出具了承诺书,知晓并同意付某某将案涉的五套房屋抵押,并承诺在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处置该资产时并无异议。该承诺内容仅仅能够反映彭某某是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认可。彭某某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向光大银行兰州分行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不属于债务加入的情形,故彭某某不是本案的担保主体,光大银行兰州分行要求彭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摘要2

【笔记】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是否丧失?

摘要1:解读:案外人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

摘要2:【注解】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有房屋,配偶另一方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是否丧失其份额?——答:(1)配偶另一方未在执行程序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留属于其一半份额;(2)执行法院将房屋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属于执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