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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

摘要1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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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已于2001年8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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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三八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九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已于1998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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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1982年10月12日)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1982年10月12日 〔82〕法研字第1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中国和日本均已经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不再适用)

人民法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备注:已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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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该条同时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无需以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为前提,而对受送达人亲属作的谈话笔录则属于记述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只要人民法院能查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便可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直接送达中有一种情况是向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果成年家属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以逃避诉讼。来信中提到了受送达人的父母,应注意查明受送达人是否与父母同住,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父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可,不存在必须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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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指的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以上6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传票以通知当事人出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公告送达了传票,就意味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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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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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对2001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了修改。《安排》的修改文本已于2019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4日签署,现予公布。《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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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252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2523号
【裁判摘要】一审送达不合法导致被告缺席判决,被告在上诉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向柳某某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后就直接公告送达,导致柳某某无法参与诉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应认定一审法院在原一审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不合法。柳某某在收到原一审法院通过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柳某某在本案中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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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3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3号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直接公告送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中,东区稽查局作出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虽然采取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尚未穷尽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9日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被上诉人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送达程序规定。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以证实东区稽查局在公告送达之前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该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的收件人为“×通×”,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建×”不符,且邮件内容也未填写,不能证实东区稽查局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此,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视为已有效送达。被上诉人在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尚未有效送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据此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既缺乏事实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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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摘要1: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形为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直接公告送达违法。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三个层次:(1)直接送达→(2)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3)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都无法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法院依法向被羁押当事人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经查,一审法院已采取委托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刘××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回证由刘××本人签名。一审诉讼期间,刘××虽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其仍可依法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但刘××未采取上述方式应诉答辩,依法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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