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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民监他字第1号)
【摘要】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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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运输合同?2.什么是客运合同?3.什么是货运合同?4.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5.承运人应否承担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责任?6.什么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无

客运合同

摘要1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运输费用的合同。

摘要2:无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未尽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提供转签服务等事项的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
  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216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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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某某赔偿纠纷案

摘要1:【摘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违反尽力救助义务,虽未造成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但使旅客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旅客乘坐承运人的车辆,即与承运人建立客运合同关系,旅客享有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承担着安全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的职责。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疾病的旅客不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将旅客弃于路旁置于危险状态下,虽未危及旅客的生命、健康,但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建启是被告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长阔公司运输任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长阔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杨××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向旅客告知承运信息的附随义务。
【摘要】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承运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通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否则要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99条的规定,旅客持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未能如期旅行,参照迟延运输的处理办法,承运人应负责全额退票,并对旅客为抵达目的地而增加的支出进行赔偿。
【裁判意见】
①本案是我国首起因航空公司机票标识不清而导致误机的合同纠纷案件。
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依法负有向旅客告知承运信息的附随义务的裁判规则:
A.承运人负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向乘客明确告知旅行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
B.承运人负有主动向乘客告知旅行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

摘要2:无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摘要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裁判要旨】持旅游公司出售的车票乘车发生事故,如提起合同之诉,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也是旅客承运的唯一凭证;赔偿主体为旅游公司,运输车辆单位并非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及赔偿主体。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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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公共汽车客运站是否是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一般来讲,若其出售的客票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依据交易习惯能够判断实际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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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7)成铁民初字第20号

摘要1:(高度危险作业)
【裁判规则】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被遗漏在站台后因追赶列车被撞死亡的,具有运送义务及辅助运送的义务的承运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7)成铁民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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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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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第三编)

摘要1: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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