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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杭刑终字第357号
【裁判意旨】
①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妨害作证;
②妨害作证行为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③虚假诉讼的指使者与受指使参与者,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不成立其中一罪的共犯。

摘要2

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

摘要1:[第933号]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属于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

摘要2

郑某某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吉24刑终42号
【裁判摘要】龙井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于2013年末至2014年期间,为帮助某某限公司、代某某、赵某某等民事原告,在与某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达到改变诉讼管辖地、提高诉讼标的、使与民事诉讼本无关联的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等目的,利用郑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公司公章、法人章、耀天某公司公章、图们某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伪造还款计划、工程量决算确认单、工程施工合同等,作为证据使用,致使上述民事案件错判。

摘要2:2017年11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9.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6年12月25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因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孙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2202200911268184)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规定,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