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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摘要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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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摘要1:【要点提示】看守所民警为其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便利,传递信息,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指的犯罪分子,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99号(2005年1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刑二终字第106号(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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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摘要1:【要点提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的,不构成帮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刑初字第79号(2003年3月25日)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刑终字第197号(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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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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