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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默示协议管辖

摘要1:默示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向该受诉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反诉的,如果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诉答辩”包括:(1)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2)反诉。

执行管辖

摘要1:执行管辖是指确定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即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法院负责执行。

摘要2:【注解1】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2个:(1)一审法院;(2)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注解2】(1)当事人不能约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2)当事人可以选择两个管辖连接点之一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
【注解3】执行程序不适用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与诉讼一审程序,并非一般原则,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答辩两个条件,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于法无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摘要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提示】对确有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应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故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
【裁判意见】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摘要2:【裁判摘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42号
【问题】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示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得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权?(不可以)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一、《中华热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做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三、民事诉讼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现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四、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规则1】对于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非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判,上级法院予以撤销;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仍有效。
【裁判规则2】仲裁裁决执行不适用应诉管辖规则,当事人只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地法院中选择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因当事人约定或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执行申诉案例分析》,载《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58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19页。
【解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执复15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执复15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地域管辖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以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不提管辖权异议、放弃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泰安名嘉的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泰安,故临沂中院对本案并无执行管辖权,临沂中院作出本案应移送泰安中院管辖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本案中泰安名嘉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定期限、临沂中院曾告知其不予受理,以及泰安名嘉在本案中无论其是否自愿接受临沂中院管辖,因为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亦不能因此而确定无管辖权的临沂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摘要2:无

惠尔普法|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否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除了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外,其他因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普通法院管辖(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否,普通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专门法院。
【注解2】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普通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专门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否,专门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或者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7101民初150号《乌鲁木齐市永兴顺发钢模板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注解3】当事人能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突破专门法院地域管辖(专门法院A→专门法院B)?——取决于专门法院是否适用地域管辖:(1)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海事法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规定》第6条),可以在专门法院体系内部通过协议或应诉进行选择;(2)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两家金融法院,可以协议和应诉管辖;(3)不同种类专门法院之间不得适用任意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参见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辖终351号《江苏赛宙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注解4】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竞合?——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江阴港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注解5】专门管辖和级别管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江阴港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笔记】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受诉法院能否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管辖?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除违反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规定外,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受诉法院视为具有管辖权后,不得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才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的,法院不能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管辖。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移送管辖条件——(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2)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注解2】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5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51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本案中,林某某、丹樵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了答辩,据上述规定,应视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林某某、丹樵公司仅就本案管辖问题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裁判摘要】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