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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摘要1: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支出的费用。

摘要2:【注解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亦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当事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1.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否退还
【注解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采取与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致的收费标准,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仍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2.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
【注解3】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讼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为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置程序?——(1)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非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2)但如果担保物权人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担保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实质性争议,此时应由担保物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因担保物权人增加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摘要】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1】《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摘要2:【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8.【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上述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相关主体以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为由,申请对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各中院民二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录)(2011年7月7日)苏建平

摘要2:【目录】1.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问题。2、无效合同确认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问题。3、保险公司未参与情况下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4、保险合同中“非医保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5、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范围问题。6、交警以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未认定双方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对出现巨额维修费应否承担赔付责任问题。7、公司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并问题。8、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9、《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的理解适用问题【略】10、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有关问题11、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民事责任问题。12、配偶一方为他人担保、另一方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13、借款合同涉嫌犯罪,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14、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分支机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15、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认定问题。16、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供述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
【目录】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摘要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为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摘要2:【目录】一、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三、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它重要文件,应当如何处理?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五、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方案主要应审查哪些内容?六、公司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怠于向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起诉主张?七、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必须以经过法院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为前置条件?八、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该股东以其非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召集其他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如何处理?九、公司自行清算时对争议债权的债权人未予通知,现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虚假清算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十、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如何处理?

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选择权

摘要1: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选择权——申请再审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要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2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269号
【提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异议的审查。
【裁判摘要】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实际出资在清算中主要是影响其剩余财产分配权,邦泰公司不因此丧失股东地位和申请清算的权利。本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指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除外。”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邦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摘要2

解读《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摘要1:当前一段时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虽然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公布了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现就《纪要》涉及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

摘要2

公司强制清算的若干问题

摘要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在审理中认识不一,面临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摘要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09787号判决书

摘要1:(公司清算)
【裁判规则】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要旨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将导致公司解散。同时法律还规定,基于上述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原告股东起诉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股东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但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应属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要旨2】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应当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若在法定期间未组成清算组,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裁判要旨3】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身份并未丧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裁判要旨4】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解决的是程序上权利。清算请求是程序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09787号判决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山东省即墨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青岛××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清算纠纷案——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摘要1:【提示】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摘要2

申请公司清算

摘要1:【264、申请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算债务并分配财产,终止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2.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摘要2:无

(2009)即商初字第2191号

摘要1:——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要点提示】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裁判要旨】公司在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由股东申请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投资不到位及无效投资的瑕疵出资情况的,法院可从维护各利益主体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同意各股东以实际投入作为合资公司出资,重新协商界定各自的出资范围。
【案号】(2009)即商初字第2191号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842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法特清预终字第2616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强制清算的条件)
【提示】外资企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须符合解散前置条件。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合营一方以对方不履行合资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资项目不能正常开发,合资公司失去存在的基础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资合同并经仲裁裁决支持的,并不能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强制清算,还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或法院裁定解散方可进入清算程序。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8427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法特清预终字第2616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2

麦克赛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赔偿案

摘要1:麦克赛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赔偿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清算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向被吊销营业执行的债务人主张执行债权不能的情况下,应先申请强制清算,通过指定清算人对债务人公司进行清算,若清算不能,再根据实业公司是否应履行清算义务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因客观原因未能清算,不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9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776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当是全面概况继承,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但是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性规定。
【裁判规则】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但是清算义务人若在法定期期间未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闽法民清(终)字第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闽法民清(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讼程序,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在强制清算案件中,如果存在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股权争议,申请人应当先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解决实体争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商终字第035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商终字第0352号
【裁判摘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基公司虽然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天一公司经法院判决解散,此后由同基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因清算程序启动后,天一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由清算组管理公司事务、清理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对外参加诉讼。清算组取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职能,居于清算活动的核心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同基公司就天一公司与星源公司合作开发东郊庄园项目的事宜提交天一公司清算组讨论,并要求天一公司提起诉讼,应认定系同基公司作为天一公司的股东竭尽内部救济途径,履行前置程序的行为。而天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至今已逾五年,清算组成员经多次商议,仍无法就是否对星源公司提起诉讼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多数意见,不利于清算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运行。同基公司作为天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清算阶段主张星源公司未依约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而导致天一公司权益遭受损害,又因天一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同基公司向星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摘要1:——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裁判观点】
1.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经由判例、学说所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我国经济活动和担保实务中亦多有运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让与担保制度的规范和调整。我国司法实践亦应对让与担保予以回应和肯认。
2.当事人之间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变更股权的外观,但依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转让目的、交易结构、股东权利行使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单纯的股权转让特点,而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符合让与担保基本架构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
3.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问题,已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本意以及习惯法层面上得以解释;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担保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的权利,是出于真正的效果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回避流质契约条款可能发生的不当后果,亦可为让与担保实现时清算条款的约定或强制清算义务的设定所避免。债务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

摘要2:【解读】股权虽已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但该股权转让系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属于股权让与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有效(现行法律尽管没有规定包括股权让与担保在内的让与担保,但也没有禁止此种担保方式。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让与担保本身就是合法的,应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股东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未履行出股东应当履行补足出资的责任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裁判规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摘要1】本案中,天川公司未依章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向天川华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川华某公司在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天川公司辩称,天川华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天川公司出资的问题应先行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和处理,该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补足欠缴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天川华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正常经营,且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天川公司继续履实物出资部分,确实已无任何意义。本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某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某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同时,根据《股东会纪要》第九条“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就加付银行利息”之约定,天川公司应自2009年11月8日起,以未交纳的1200万元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天川华某公司支付未缴纳出资额的利息。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另外1300万元为实物出资,在2007年10月23日前完成出资义务,并明确“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天川公司、华某公司及昌吉市国资中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中的约定,天川公司已实缴货币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至于违约责任,《股东会纪要》第九条中仅明确“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内容看,已对《合同》中约定股东出资方式

摘要2:【简法1】《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出资本息在内。
【简法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即使公司被宣告破产,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将成为公司的破产财产。
【注解】公司进新人强制起算程序后请求将原先约定的实物出资方式变更为现金出资方式应予支持。

林某某诉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其目的是通过解散公司收回其股东投资以及收益从而退出公司。本案中虽然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具备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清算条件,但在本案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收购林时进股权以使公司存续,该公司自力救济的方式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林某某的股东权利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林某某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6破终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6破终7号
【裁判摘要】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晨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南南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以及南南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首先,关于华晨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南南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对南南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后华晨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受让了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对南南公司的剩余债权,且华晨公司对南南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已经南南公司清算组所确认,因此,华晨公司系南南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故华晨公司作为南南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南南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次,关于南南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华晨公司对南南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但未能获得清偿,据此可认定债务人南南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根据南南公司清算组的陈述,南南公司的账目反映其已资不抵债,经南南公司清算组核查,未发现南南公司有可供变现的实物资产,其仅享有对外债权约7000万元,且能否获得清偿尚未可知,而经南南公司清算组确认的债权已达7200万余元,

摘要2:(续)南南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南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已具备破产原因。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张×提出的对南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中,南南公司清算组既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也未经法院批准延长清算期限,在此情形下,华晨公司申请正在清算的南南公司破产,南南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不具破产原因,但南南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南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华晨公司申请对南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以南南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已无必要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南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笔记】债权人能否申请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摘要1:解读: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注解1】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注解2】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即使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予以清偿,并非必须进入破产程序。

 共4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