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当事人主体资格

民事案件当事人确定规则

摘要1:【目录】法人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发生诉讼;其他组织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劳务派遣造成他人损害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诉讼当事人;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事纠纷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8条);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继承遗产诉讼共同原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代理关系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1条);共同财产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两户一伙“雇工致损;冒用行为责任人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撤销当事人;出资人资金过错以出资人、开办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当事人;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其他当事人;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农户代表诉讼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86号
【裁判要旨】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裁判摘要】关于赵某某是否为中智公司股东的问题。赵某某虽然自本案成诉以来一直否认自己为中智公司股东,主张任某某才是公司合法股东,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材料系公司相关人员伪造。但赵某某的上述异议业已经过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核准和复议,确认中智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为合法有效。2009年3月27日赵某某向中智公司出具内容为“今收到辽宁中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收到分红款含税壹仟万元整,打入我账号:海南南疆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124904434210501注:共计收到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的《收条》,一审诉讼期间赵某某于2011年4月23日以股东身份向中智公司提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2011年6月21日赵长勋又以中智公司为被告,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称“2008年1月本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从未通知本人参加一次股东会”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任某某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赵某某,且赵某某已通过多次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承认了自己的股东身份。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具有中智公司股东身份,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赵某某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有悖诚信,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任某某是否应参加本案诉讼。由于任某某的身份为中智公司前股东,故其在本案中已不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一、二审未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上并无不妥。赵某某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摘要】股东分红依法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中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付赵某某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鉴于中智公司退还赵某某1500万元股权投资款和1000万元红利后,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减资或股权变更手续,赵某某亦否认上述行为为退股,从而导致赵某某在已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具有股东身份并继续享有股东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赵长勋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而对于该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一、二审法院在中智公司起诉主张赵某某或者归还2500万元投资款和红利、或者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判令赵某某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前限制其相应的股东权利,依据充分,亦未超出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9日 法(经)复[1985]50号)
【摘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摘要2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2

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摘要2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摘要2

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摘要1:【要旨】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2月23日)
【摘要】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在建材公司被撤销后,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擅自作了处理。对此,新密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现新密区人民政府和建材公司的开办单位区城建环保局均被撤销,其一切善后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因此,受诉法院可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由其在法院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要旨】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直接上级列为当事人。

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民再3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二审期间死亡,法院未围绕查明的新事实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是: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叶××在二审诉讼中死亡,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围绕该项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综合评判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叶××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并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叶××死亡这一事实属于二审中出现的新的基本事实。其次,虽然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多个损害结果发生,但因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从法律对同一侵权案件的评价及从同一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角度而言,死亡与残疾的损害结果无法同时存在。一审中,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害后果为叶××构成一级伤残,故一审法院按照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叶××伤残的后果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但因在本案二审审理中,生效判决作出前,出现了叶××死亡这一新的要件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后果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应当围绕该项新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但二审法院既未对叶××死亡的损害后果进行审理,也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而是继续围绕叶××伤残的损害后果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认定的损害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显然不符。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因二审判决已就交通事故导致叶××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裁判,故叶××的继承人也无法以叶××死亡为由再提起侵权之诉,客观上也导致叶××继承人的权利无法通过另行诉讼获得救济。综上所述,因本案二审未就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同时因该项新的事实系二审出现,一审法院客观上也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再审若直接改判则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摘要2:【案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1民初649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3民终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26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审判决依职权对当事人未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审查认定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玛克威小贷公司、龙贸公司是否对徐××的主体资格的异议,属于抗辩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诉讼请求。且根据前述分析,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相应主体资格问题,不受对方当事人是否提起当事人主体资格抗辩的影响。因此,徐××关于原审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