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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 [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摘要】
张××1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2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2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2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1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1和张××2的名字,而张××1是张××2的法定监护人,张××2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1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建行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摘要2:【要旨】共有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监护人责任

摘要1: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标签】D26【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D29【遗嘱指定监护人】;D30【协议确定监护人】;D31【监护争议解决程序】;D32【公职监护人】;D33【意定监护】;D3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D35【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D36【撤销监护人资格】;D3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D38【恢复监护人资格】;D39【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D1188【监护人责任】;D1189【委托监护责任】

摘要2:【解读1】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2】由谁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3】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子女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且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4】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应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1)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终局效力);(2)法院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摘要】《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摘要2

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1: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②18-60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③60-75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④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注解】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内):(1)2020年修正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即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民法典》第1179条(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了参加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现在的被扶养人生活非已经被《民法典》第1179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被扶养人生活非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一部分),即《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参加赔偿金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x赔偿系数。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系数——参照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构成多处伤残的,参照本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计算。
主要证据——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分段计算,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不计算赔偿系数)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再结合赔偿系数计算。
3.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5.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6.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5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0]5号 1990年7月8日)
【摘要】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摘要2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 高检发研字[2013]7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摘要2

扎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184号]扎某某等抢劫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提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抢劫实施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高声呼救,避免罪行败露,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应当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首先,从立法角度看,《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依第一种意见,则等于对未成年人既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这显然并不合乎立法原意,否则立法可以直接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又具有一个或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人,法官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在同时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和法定应当从轻相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在量刑上的平衡问题。遇有此种情形时,决定如何适用刑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体犯罪事实,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重复适用”的说法是不尽科学的。《刑法》 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前者为死刑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宣布对未成年犯罪人取消死刑(包括死缓),并将其法定最高刑限制在无期徒刑以内。后者则为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的法定情节,旨在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量刑的立法精神。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并非所谓的“重复适用”,否则《刑法》 就完全可以规定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既要注意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又要注意统筹考虑,避免简单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摘要1: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公安部发布)

摘要2:【备注】《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废止)

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摘要1: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教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摘要2

能否对未成年人处以罚金刑?

摘要1:【摘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于犯抢劫罪的,应当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情形在内。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本人又没有财产可共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单不能强制其代为缴纳。因为罚金刑作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同样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摘要2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摘要1:【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摘要1:【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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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分析

摘要1:虽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观念已为人们普遍接受,行为能力不再被人们作为考量民事主体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要件,但这种认识往往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理论而产生的。然而,未成年人是否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以及未成年人究竟应当如何取得股东资格等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并未得到清晰的梳理。

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学理论通常是从直接取得和间接取得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的。这种分析方式,虽然有利于揭示在股东资格的取得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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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4)甬慈商初字第916号

摘要1:【案号】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4)甬慈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摘要】被告柳**未参与签订担保合同,也未授权被告李**代理其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柳**为未成年人,被告李**代理被告柳**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被告柳**的利益,该担保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柳**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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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摘要】被告认为其父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作为被告的父亲有权代理处分其财产,其母对此明知且未表示反对,且抵押房产系被告与父亲、母亲共同共有,并非仅由被告个人单独所有,而除了该房产之外,也没有为被告设定其他的债务负担;其次,房产是为公司提供担保,被告父亲所作行为表面上看与被告利益无涉,但被告父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因上述抵押获取了贷款,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公司所获收益最终是为了改善包括被告在内的生活状况。据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摘要1:【要旨】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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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诉长泰××漂流公司等其子在工间休息时下漂流公司改造过的河道游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企业对未成年人职工的监管义务——企业对已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尽到监管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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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于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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