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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摘要1:【要旨】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摘要2

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摘要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对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66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本案中,淮南中院(2019)皖04执恢2号案件系对该院(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审查(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中,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抚养费申请执行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本院认为,程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冯小x尚未成年,其与冯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诉人主张程某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