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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适用范围

摘要1: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常见问题问答】问1:单位目标奖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问2:涉外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摘要2:【解读】
(1)原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
(2)原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3)原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4号]

摘要2:【目录】一、一般规定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三人

摘要1: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摘要2:【注解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分为:(1)辅助性第三人——辅助性第三人在诉讼中纯粹是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防止判决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它并不承担民事责任;(2)被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实际上是应当参加诉讼,并最终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原告型第三人三类——原告型第三人作为第三方原告而参与诉讼,享有同原诉的原告共同权益的第三人。
【注解2】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查明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超诉请裁判:(1)第三人全程参与庭审诉讼并充分发表意见,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2)虽然原告并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诉讼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法院为解决各方当事人诉累,在充分保障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注解3】“有利于查清事实”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法定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技术合同

摘要1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摘要2

技术开发合同

摘要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摘要2

技术转让合同

摘要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的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而订立的合同。

摘要2

合同法分则精解

摘要1:【目录】第九章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精解;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精解;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精解;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精解;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精解;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精解;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精解;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精解;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精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7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三十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7号
【裁判摘要】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技术合同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

摘要1:【目录】序言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案件(二)著作权案件(三)商标案件(四)不正当竞争案件(五)技术合同案件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摘要1: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5.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6.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8.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10.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1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1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1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1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15.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16.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18.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9.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1.类似商品认定中对产品用途的考虑22.关联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2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作用24.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涉商品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25.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26.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27.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摘要2:28.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29.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30.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及类似商品的认定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31.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竞争案件审判
32.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33.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34.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35.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36.具有描述性的商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37.技术合同所涉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行政审批和许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影响38.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9.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40.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41.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42.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4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4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摘要1: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摘要2

技术合同纠纷

摘要1:【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2.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原告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农学院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原告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农学院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案的答复(2008年2月28日 [2007]民三他字第17号)
【摘要】根据本案的情况,你院请示所提问题,尚不属于典型的先用权主张和抗辩问题。鉴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摘要2:无

《民法典》合同(第三编)

摘要1: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裁判摘要】
一、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二、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者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

摘要2:【解读】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以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邢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能拓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开发费用56000元。根据邢某某的主张,本案的争议事项涉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邢某某主张的技术开发合同能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邢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合同约定能拓公司委托邢志刚进行国网江苏泰州配电自动化系统终端遥控操作报文与状态分析模块修理项目的开发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技术开发及现场调试等问题进行协商。上述初步证据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能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4号
【裁判观点】
1.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确定案件的案由。据此,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对实体内容审查,相关案由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2.技术合同纠纷中,合同所涉争议的技术标的物,不属于应当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在诉讼标的额符合级别管辖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在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为避免程序多次回转、减少当事人诉讼负累,案件可不再移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裁判观点】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如本案情形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跨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裁判摘要】原告诉请退款/退费的“争议标的”未“其他标的”而非“给付货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天津北斗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黄×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并赔偿损失。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黄×应依约开发涉案技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标的”,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黄×所在的北京市。《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84号)第24条亦指出,“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不能基于“合同履行地”这一管辖连结点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摘要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初219号

摘要1:——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割裂,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依法产生的责任、权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技术合同类纠纷案件因履行标的技术性、无形性,履行过程的密集交互性,导致查明事实难度大,对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更紧迫的需求。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实陈述,导致增加诉讼活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增加诉讼活动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费、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
【裁判摘要】此外,经庭审核实,未发现原告方提交的工作日志与在线版本不一致,本院难以认定原告伪造了证据或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据。但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进行审慎核实,将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志作为原告的证据提交,未能遵守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法律纠纷而引发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本制度落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具体措施中,这些制度不仅包括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对方当事人额外诉讼成本的相关规定。例如,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某某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又如,一方逾期提供证据应补偿另一方额外的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参照此等规定,本院认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不实陈述,导致增加诉讼活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增加诉讼活动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费、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正当的维权措施,因此,合理的律师费开支也可认定为“必要费用”。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又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者无法割裂,

摘要2:(续)据此,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依法产生的责任、权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就本案而言,在本案诉讼程序开始时,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充分释明了本院在先案件(2017)沪73民初89号中的裁判理由,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若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对方额外的诉讼成本。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案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造成被告额外的应对,包括被告提交质证和答辩意见指出原告的不实陈述之处、本院经过远程视频听证、现场勘验质证,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告有两名员工出庭,被告需花费相应的时间成本、来往法庭的差旅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额外的诉讼成本为1万元。(并判决原告补偿被告额外诉讼成本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