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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摘要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作为投标人投标书的一部分。
【注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37条第2款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期限(相当于担保期限)低于投标有效期的无效,应否决投标。

摘要2:【注解】因投标保证金不合格否决投标(投标无效)情形——(1)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2)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保函附条件;(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精解

摘要1:【目录】什么是《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什么是强制招标范围?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什么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什么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什么是招标项目审批?什么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什么是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什么是招标公告和预审公告?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什么是招标文件?(备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标底;限价;招标文件限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附随义务;总承包招标;技术复杂项目两阶段招投标;踏勘现场;投标有效期)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什么是投标文件?什么是联合体投标?什么是投标禁止行为?什么是开标?什么是评标?什么是中标?什么是招标投标法律责任?什么是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摘要2:无

招标文件

摘要1:【目录】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标底;限价;招标文件限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附随义务;暂停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54条、第62条规定);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踏勘现场;招标人保密义务
【注解】一般招标文件内容组成——(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2)投保人须知;(3)技术条件;(4)投标报价要求;(5)合同文本;(6)评标标准和方法;(7)投标文件格式;(8)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程序和规则等。

摘要2:【注解】只发布了招标公告,没有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行为无效。——参考案例: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88号

投标文件

摘要1: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法律文书。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时即产生合同上的要约效力。

摘要2:【注解1】投标法律性质应为要约——(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即开标时)要约生效(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不丧失其投标保证金;而在投标截止时间至确定中标人期间内投标不可撤销,如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则丧失其投标保证金)。
【注解2】投标要约生效后投标失效情形——(1)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2)投标有效期届满;(3)投标人未同意或未按招标人要求延期投标有效期;(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变更;(5)招标人终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终1803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终1803号
【裁判摘要】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应归属于担保金。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投标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后即应视为转移占有,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依据招投标的流程,对于投标保证金处理要区分多种情形,结合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汇入专用账户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转移,在最终确定保证金去向之前,该保证金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上述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不退换投保保证金,但是并不是当然不退,保证金是否退还尚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及后续协商处理情形。2016年12月9日安徽永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向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函告知该公司自愿放弃该次中标候选人资格,其后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出具《关于招标投标情况的说明》要求重新组织招标,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应视为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确认。2017年1月17日“招投标银保通”平台就案涉项目投标保证金最后一批次单独退回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保证金的处理,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第3.4.1第六项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为: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后,‘招投标银保通’平台将自动划转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该内容明确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所适用的情形,而针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函件》,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实际重新招标的行为予以认可,亦未对该放弃中标行为适用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惩罚给出明确答复,

摘要2:(续)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该公司作为招标人将案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事项告知浙江交易中心登记,浙江省交易中心在实际重新招标后通过系统操作退还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款项并无操作不当,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出《函件》49日后收到退款有理由相信系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处分行为,该公司收取被退还的保证金亦无不妥。......综上,瑞安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案涉投标保证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笔记】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摘要1:解读:(1)投标文件只有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如果期满后招标人才确定中标人则中标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2)投标有效期的期限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注释】(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2)招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承诺期限)定标的,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中标通知(中标承诺有效),也可以拒绝接受中标通知(投标要约自动失效)。

摘要2

【笔记】投标人能否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

摘要1:解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后禁止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解析:(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保证金;(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注释1】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盖章或密封。
【注释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又在投标截止期前5分钟递交一份按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信决定将工程量单价和总价各下降5%,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修改投标文件的规定(补充投标材料与原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注释3】投标属于要约,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文件(要约)生效时间,也是投标有效期开始起算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出具书面撤回通知),口头通知撤回投标无效。
【注释4】投标保证金约束的是投标人的投标义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生效——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摘要2

【笔记】什么是定标?

摘要1:解读:定标(确定中标人、决标)是指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注释1】(1)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思表示(承诺);(2)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有招标人的授权——未经招标人授权评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人有权不签订中标合同。
【注释2】(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2)招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承诺期限)定标的,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中标通知(中标承诺有效),也可以拒绝接受中标通知(投标要约自动失效)。

摘要2:【注解】《招标投标法》第64条的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参考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商终字第0320号

【笔记】中标通知书应当在何时发出?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仅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明确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多长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2)《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30日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至迟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不能投标有效期内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告知延长的时间;否则,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
【注释1】(1)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没有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中标合同;(2)如果因招标人原因未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因投标文件对中标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可继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如果中标人同意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其投标报价仍然有效,双方可以签订合同;(2)如中标人拒绝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