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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执行其他人享有担保权财产?

摘要1: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摘要2:【注解】享有担保权人对保全财产可以采取措施包括:(1)申请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2)协调财产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3)申请参与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裁字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异字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13号

摘要1:【问题提示】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可否为普通债权人利益对该抵押财产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
【要点提示】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包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到期和没有到期的情形,都可以适用。执行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抵押物变现之后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预期收益可以由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案例索引】
  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裁字第2号(2010年4月7日)
  执行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高法执异字第2-1号(2010年7月28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13号(2010年12月17日)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2年第3辑(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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