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担保人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因此,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裁判意见】
①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
②担保人的过错认定:
A.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
B.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摘要2:【摘要】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因此,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

摘要1:【要旨】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因此,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案例】中国××重庆江北支行诉中国××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摘要2

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2.汇票承兑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即便汇票承兑协议无效,金融机构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向主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3.债务人违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违约而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4.虚开信用证致开证无效,保证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不应指其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为融资而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为融资目的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导致担保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6.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不免除保证人责任——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内容虽与合同名称不一致,但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故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7.以委托购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8.违反向关系人贷款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系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9.银行无授信协议放贷,不免除借款人及担保人责任——金融机构在无授信协议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弃权行为,并不能得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结论。
10.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和保证人仍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摘要2

虚开信用证致开证无效,保证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不应指其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摘要1:【要旨】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1号《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81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金属总厂、延吉东方、鸡东北方、宇晨创新作为担保人对案涉商品销售实为融资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担保人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判令上述担保人对沈阳东方不能返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不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的,应认定担保人不存在过错。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务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中商外贸对于委托协议的违法性并不当然清楚,目前亦无证据证明中商外贸知晓生融公司与中电公司之间的融资行为,应认定中商外贸无过错。因此,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即“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商外贸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59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597号
【裁判摘要】担保人过错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条规定的“担保人有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知晓主合同无效,而是担保人知晓导致主合同无效的事实。欧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虽然未必知道案涉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但根据(2014)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欧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欧沃公司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必要监督与约束,其对于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具有过错,故二审法院判令欧沃公司承担不超过炜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