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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系列精品案例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及其事后的检察建议意见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有关询问、讯问笔录所指向的事实,只要未被相关刑事判决所认定,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质证。辩论和认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证据。
【裁判规则】土地使用权拍卖与挂牌的具体区分标准——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拍卖出让两种方式在部分操作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却在交易主体资格、竞买人人数要求、竞报价方式、成交条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拍卖法约束和规范的只是拍卖行为。
【裁判意见】诉讼费用负担以当事人过错为基本原则——尽管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对该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对于引发本案争议和诉讼所负有的责任。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摘要2:【参考】周帆:《民事活动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7页。
【解读】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认定——挂牌出让行为不适用《拍卖法》规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摘要1:——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适用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有别于传统的拍卖,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执行异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2016年9月18日);执行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2016年12月12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执行裁定(2017年9月2日)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摘要1】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摘要2】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解读】(1)申诉人陈××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结果,退还保证金23万元;(2)汕头中院驳回陈××的异议;(3)陈××不服汕头中院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驳回陈××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中院执行裁定;(4)申诉人陈××不服广东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陈××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