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拖欠工资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

摘要1:【目录】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此视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9、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0、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12、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13、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16、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17、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18、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19、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20、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2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则会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2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26、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27、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28、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再字第3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再字第3号
【裁判摘要】申请再审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手机短信交流照片作为证据,该照片从形式上看,属于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经与原件核对后方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申请再审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该电子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照片无法单独证明申请再审人月工资为10000元的事实;从内容上看,申请再审人在短信中多次提到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及金额问题,被申请人则回复与财务商量等,但整个记录并没有明确认可拖欠工资及数额的事实,虽然有汇款10000元给申请再审人的事实,但该10000元注明为货款而非工资,故从内容上也无法确认申请再审人月工资为10000元的事实。

摘要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摘要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行为。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摘要1:——僧人与寺庙的关系
【裁判要点】僧人到寺庙挂单从事佛教教务工作,寺庙为其提供修行场所与基本生活补助,双方不构成劳动、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据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2014年9月25日);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2015年1月21日)

摘要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
【目录】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3.挂靠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因工伤亡如何处理?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亡应如何处理?6.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9.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如何赔偿?10.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1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12.用人单位有逾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发放,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1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发现仲裁裁决遗漏部分请求事项,应如何处理?14.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如何处理?15.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482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4821号
【裁判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依赖性的特征。本案中,孔某某、祝某、马某某2015年9月15日订立股东合作协议一份,就三名股东的出资金额及比例、职责分工、公司的注册资本、启动运营资金用途等作了明确约定,关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约定:“1.公司利税在依法纳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未涉及公司是否向股东发放劳动报酬,祝谋、马某某亦均从未领取过劳动报酬。孔某某一审中提交2016年1月至6月份的工资表及工作证明,但该两份证据反映的收入金额明显不符、相差很大,孔某某主张工资表数额仅为生活费,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工作证明仅加盖公章,无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孔某某称证明系会计出具,但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计具有出具此类证明的相应权限,且普优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难以认定。孔某某从事生产、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等,与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股东职责分工一致,系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独立性而非从属性的提供劳务,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况且,孔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自己并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综上,一审认为孔某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孔某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本院亦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摘要1: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2020年2月25日)
【目录】一、关于职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关于隔离治疗、灵活用工、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三、关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四、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五、关于职工未能如期复工的处理问题;六、关于因疫情防控的加班费支付问题;七、关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顺延问题

摘要2

【笔记】劳动者为单位垫付款项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劳动者为单位垫付款项数额明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6.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普通债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从查明的事实看,株洲市人社局2014年12月23日接到童××等76位民工(21个班组)投诉后,按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广东电白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所欠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并按核实后的工资数额支付到位,同时将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株洲市人社局。其中还明确告知广东电白公司“逾期未支付务工民工工资又不能提供上述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将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投诉人及所属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直接进行认定并予以追缴,同时依照拖欠应付工资金额50%以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虽然广东电白公司提交《关于童正明班组状告我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回复函》,就所涉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了异议,但广东电白公司未按株洲市人社局指令书的要求予以执行,也没有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提交任何法律规定应由其提交的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在此情形下,株洲市人社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对广东电白公司作出《民工工资认定通知书》,认定广东电白公司拖欠21个民工班组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事实成立,要求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76名民工工资2775500元。

摘要2:(续)由于广东电白公司逾期仍未支付,株洲市人社局在事先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后,依法作出株人社监行决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合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03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次月发放上月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方每月2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许××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工资最迟发放日不得迟于次月22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无效条款,亦联公司在2019年2月23日仍未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亦联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亦联公司一直按此约定履行,许××从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认定双方的上述约定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亦联公司在每月2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在2019年2月24日收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于2019年2月28日发放了劳动者1月工资,并且按日计算发放了2月23日前的工资,故亦联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许××诉请亦联公司、浩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未取得执行依据普通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摘要1:解读1:普通债权一般情况下取得执行依据是参与分配前置条件,未取得执行依据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解读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
解读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系在先查封申请人,法院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序预留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3条)。
解读4: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其他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其他情形——(1)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职工;(2)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主张赔偿的受害人。

摘要2:【注解】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应当预留该债权人根据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应获清偿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