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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摘要1:【标签】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行为;裁量性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须受领的行政行为;无须受领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确认类行政行为;形成类行政行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分类;可诉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法律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供的行为。
【注解】危房鉴定报告(房屋鉴定报告)不属于行政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173号《刘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2:无

【笔记】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

摘要1:答: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摘要2:【解读】(1)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是适格被告;(2)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