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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摘要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罪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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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摘要1:[第285号]董某某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单位工作人员受主管人员指使编制虚假财会报表的,属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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