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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撤回

摘要1:问题01|什么是撤回自认?问题02|当事人自认是受胁迫作出而撤销自认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摘要2:【注解】(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2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20号
【裁判要旨】银行内部批文及报告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银行内部上下级批文及报告等相关文件,真实反映了银行开展借款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其证明力相较其他证据更具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关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作为优势证据予以采信。
【提示】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未经对方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是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佛山农行作出的第二次说明不足以推翻第一次说明的情况下,第二次说明不能采信,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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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09|什么是自认撤回?

摘要1:解答:撤回自认是指具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两种法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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