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9号: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摘要1: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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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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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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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59号]贾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
【裁判要旨】虚假地震信息属于虚假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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