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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

摘要1: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是指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期间,义务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1)诉讼时效一般限于一审期间提出;(2)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3)再审期间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摘要2:【注解1】(1)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2)例外情形: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山西抗辩权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3)此时,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爱查明事实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3.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注解2】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再审审查程序对诉讼时效问题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

当事人陈述

摘要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问题02|当事人陈述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问题04|如何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05|如何理解删除原《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规定?问题0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问题07|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有哪些要求?虚假陈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08|当事人拒绝陈述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问题10|当事人出庭陈述如何具结?问题11|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制度规定,应当承担哪些后果?问题12|新《证据规定》第66条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义务法律后果是否有区别?问题13|《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规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规定?问题14|对当事人的陈述如何进行质证?问题15|当事人自认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证明力?

摘要2:【注解1】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注解2】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处理:(1)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证据规定》第63条第2款);(2)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规定》第63条第3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4.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赢在证据:民事证据精解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诉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诉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新证据

摘要1: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受举证期限失权效果限制的证据。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新的证据? 问题02|什么是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一审新证据

摘要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摘要2

二审新证据

摘要1: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才)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未获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摘要2

再审新证据

摘要1: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摘要2:【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将新证据分为新发现的证据与新形成的证据两类,并对新形成的证据作了较为严格的界定,仅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对于原审庭审或辩论终结之后新形成的证据不再是再审新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属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3)由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质性上改变了以证据失权作出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的一般原则的立场,2019年《证据规定》更是删去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新的证据的内容,认为未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原则上都属于新的证据。(4)因此,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只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引起再审。

视为新证据

摘要1: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摘要2:因新的证据发回重审、改判,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摘要1:【目录】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再审新的证据构成要件;新证据再审事由两个要件;再审新证据范围
【注解1】再审审查阶段“足以推翻”证明标准:(1)宜采用高度盖然性为标准(即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2)不能采用必然性标准(要求新的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4.再审审查阶段认定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注解2】(1)《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7条第1款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再审事由的再审新证据包括两个要件:A.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B.若构成再审新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3787号
【注解3】构成新的证据的条件还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条件。——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30号
【注解4】另案判决书是否属于新证据?|(1)原审判决之后另按判决能否作为申请再审“新的证据”?|原审判决作出后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判决书中就与本案原审判决所涉同一事实作出不一致认定的,原审当事人可以另案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参考案例: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981民再2号;(2)相关判决与本案相互为证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申328号
【注解5】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当自行收集,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不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72号

摘要2:【注解6】(1)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2)当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案件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238号
【备注】拒不出庭实质上放弃了举证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新证据也不能提起再审。
【注解7】当事人未参加前序普通程序审判,再审中提交新证据且未说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法院采纳新证据裁定再审,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再101号
【注解8】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2169号
【注解9】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构成新的证据条件:(1)必须是“新证据”;(2)逾期提供“新证据”的理由成立;(3)“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裁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68号
【注解10】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
【注解11】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79号

破解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之困境——以“证明负担动态论”为路径

摘要1:【摘要】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随着各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多,对新证据的把握上分歧越来越大,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陷入重重困境,笔者试图引入“证明负担动态论”,以期走出困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股东资格认定与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 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不是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依法确立股东合法身份的法律依据,对方进行股权转让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年检,不是公司股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法定部门,登记不是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对方当事人已实际控制了公司,可以认定是公司股东。
【提示2】公司与他人联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在无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承担股东公司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裁判摘要】当事人是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组成的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一审判决中所称当事人“应当在被告常柴银川公司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认定,《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股东如果有对外负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在当事人公司的股权或分红。其次,原审判决适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定当事人公司在母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改制问题规定》中的企业改制主要是就解决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所作的界定。本案不存在改制问题。当事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在无合同关系或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承担股东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因本案不涉及企业改制的问题,不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裁判意见】对于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摘要2

本案支付令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上海××经贸发展公司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不能作为新证据提起再审——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申请人以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而生效的支付令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支付令不属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诉性、简捷性,只要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发出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以对方不提出异议而生效的支付令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3号

摘要1:——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3号
【提示】当事人在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在双方的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系无效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证据无效。
【裁判规则】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证据交换过程实际上包括了庭审中的质证的部分功能,质证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攻击,另一方则对对方的攻击进行防御,无论是在证据攻击还是证据防御中都涉及新的用以攻击或者防御的证据的提出,这种新证据的提出恰恰是当事人在举证、进行证据交换以及质证中所必需的,法院应当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摘要2:【来源:《因反驳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上诉人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原审被告沈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201】

二审中以一审判决为新证据提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上诉请求不应被支持

摘要1:【要旨】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非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摘要2

在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摘要1:在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新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法院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要旨】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以在双方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提交证据系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2号《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的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2号

摘要1:——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要旨】作为公证事项为保全送达行为的公证书,其目的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确已发生,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送达事实外,应当认定送达行为的真实性,法院应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规则】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后再收取公证费、外出保全公证的二人只有一人具有公证员身份,另一名公证辅助人员姓名使用与档案中不一致,均不足以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裁判意见】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以在双方反复攻击防御中提出的新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主张新提交证据系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

摘要1:——运用新证据、间接证据认定主债权发生并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要旨】间接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获得较为可信的证明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796号
【裁判摘要1】经审查,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昆仑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为许可证、(2017)兵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7)兵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浦煜公司土地登记资料,以及昆仑公司、建咨公司、鸿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浦煜公司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构成申请再审新证据。乌甘国资[2019]45号函的落款时间虽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之后,但该函描述的事实发生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浦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客观原因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故该证据亦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
【裁判摘要2】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中止审理函》,不构成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处理并无不当。

摘要2

新证据41|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解答: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摘要2:【注解】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79号

新证据42|对鉴定意见撤销有哪些限制?

摘要1:解答:鉴定人撤销被采信的鉴定意见,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对未经准许、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处罚,由鉴定人负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摘要2:【注解】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参考案例:(2012)新民五初字第14号;(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6号;(2015)民申字第2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
【要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参照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项最后一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摘要】50号告知函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50号告知函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且其记载的内容是早已存在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50号告知函属于新证据。根据该函载明内容,明确涉案场地2.4667公顷全部在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城市"。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案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而无效,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笔记】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再审新的证据?

摘要1:【解读】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只要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引起再审。
【注释】再审“新的证据”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属于“新的证据”)——(1)实质要件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2)形式要件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即便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
【备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安置房已经在建设,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笔记】原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摘要1:解读:(1)“新的证据”实质要件应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形式要件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即便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2)原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如果符合“新的证据”是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属于再审新证据;否则属于“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
【注释】原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关键在于新发生的事实是否符合“新的证据”构成要件——(1)符合“新的证据”构成要件,属于再审新证据;(2)不符合“新的证据”构成要件,只是“新的事实”而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
【备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安置房已经在建设,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笔记】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能否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2)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解析:拒不出庭实质上放弃了举证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新证据也不能提起再审。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未参加前序普通程序审判,再审中提交新证据且未说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法院采纳新证据裁定再审,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再101号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

摘要2:【注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关于新形成的证据仅限于重新作出的可推翻原结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两种之规定不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已经删除,第10条第1款第3项“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之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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