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人

摘要1: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问题01|什么是证人和证人资格?问题0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6|具有品格瑕疵、品格缺陷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证人种类有哪些?问题08|哪些人不能成为证人?问题09|什么是证人伪证制裁?问题10|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

摘要2:【注解】根据《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结合证人的年龄、生理、性格、习惯、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需作证实物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综合认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的认定

必要共同诉讼

摘要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裁判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

摘要2:【注解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其他继承人”的范围,应当是指同一顺序的未起诉的其他继承人;(2)不是同一顺序的,即使该继承人未起诉,也不得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6.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何理解“其他继承人”的范围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2)驳回当事人追加申请的裁定不在可以上诉人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7.当事人追加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的救济权问题
【注解3】(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明确了监护人的实体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至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则可以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后面单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0.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

摘要1: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有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6.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
【注解2】(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这是考虑到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7.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可以转换为判决

监护人责任

摘要1: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标签】D26【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D29【遗嘱指定监护人】;D30【协议确定监护人】;D31【监护争议解决程序】;D32【公职监护人】;D33【意定监护】;D3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D35【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D36【撤销监护人资格】;D3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D38【恢复监护人资格】;D39【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D1188【监护人责任】;D1189【委托监护责任】

摘要2:【解读1】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2】由谁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3】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子女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且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4】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应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1)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终局效力);(2)法院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9月13日 [2001]民二他字第4号)
【要旨】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帮助人应在被帮助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主要是指对于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假注资业务的公司而言,对于不属于专门从事此种业务的公司不适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1)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2)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摘要2: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一终字第430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一终字第430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来某某已经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金民特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据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郑弘司鉴所(2006)司鉴字第004号鉴定书,分析意见及说明部分显示“说明被鉴定人从2004年5月份始就已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即2005年12月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被上诉人来某某就已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所做的民事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2005年12月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摘要】虽然郑某某于1998年4月被上海市杨浦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患有分裂样精神病,但之后郑某某始终正常生活、工作,未再接受治疗,直至2007年11月再次发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某于2000年7月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意由郑某某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即使当时郑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那时郑某某尚未与胡某某结婚,其法定代理人是其母蒋某某,而蒋某某亦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且该行为并未损害郑某某的利益,故应当认定郑某某与虹房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有效。郑某某上诉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骗才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签字为由,要求确认郑某某与虹房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977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977号
【裁判摘要】
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夏某某曾于1981年患癫痫病,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重性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交易房屋能力的问题。上诉人为此提供了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05年6月8日出具的门珍病历首页复印件及MMPI报告、PSE测试报告复印件,结论为癜痫所致精神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予以确认,在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前,本院依照普通程序无法确定上诉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上诉人所举沈阳精神卫生中心的证据均为2005年6月8日形成,不能直接证明2003年夏某某在出售房屋时的精神状况。因此,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②上诉人主张出卖农村住房违反行政管理规章应予无效的问题。上诉人为此举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由于该意见为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辽宁省高级人法院辽高法[2003]164号通知明确载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2

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摘要1:[第348号]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时,其监护人也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摘要2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摘要1:【要旨】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除非其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有人民法院认为其有不宜作代理人的情形,比如可能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

摘要2

南通海力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伟、朱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民终768号
【裁判摘要】对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未签署保证书进行证人具结,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摘要2

监护权纠纷

摘要1:【22、监护权纠纷】1.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2.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是指监护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监护人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1.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监护人责任纠纷,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摘要1:【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1.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其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1:【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事实依据请求人民宣告特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摘要2:无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1:【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符合法定条件又经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摘要2:无

申请确定监护人

摘要1:【385、申请确定监护人】1.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2.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以集体所有的在建房屋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因“地随房走”,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用于抵押,故以集体所有的在建房屋设定抵押,即使已办理预告登记,亦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以集体房产抵押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过错——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以及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对无效担保合同具有过错。担保人使用农村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同样对无效担保合同的签订具有过错。抵押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父母无权替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父母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抵押合同上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摘要2

申君等与唐双妹等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要旨】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李井彬放置打稻机的田埂不是公共道路,但是按照当地农村的生产情况及生活习惯,田埂尤其是农忙时经常有人用于通行,上诉人李井彬对此应当明知。由于李井彬使用完打稻机后,将打稻机放置在田埂上,阻碍了他人正常的通行,并带来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在受害人李某欲通过田埂而攀爬打的稻机时,打稻机侧翻将李某压倒在水田中致其窒息而死,对此上诉人李井彬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在作出攀爬打稻机的危险行为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摘要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是能力,实际是指主体资格或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诉讼上对应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意思能力。
【民法典标签】D13-25;D1155:D13 D14 D15 D16 D17 D18 D19 D20 D21 D22 D23 D24 D25 D115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自然人的住所】【胎儿预留份】

摘要2:【解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出生必须具备两项条件:
A.胎儿与母体分离(胎儿与母体分离之后即为法律上的人);
B.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即是“出生”)。
(2)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
【解读2】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依次为:(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2)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解读2】死亡证明由哪些组织出具?——(1)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书(自然人死于医疗单位的);(2)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出具证明(自然人正常死亡);(3)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4)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解读3】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6条、第1155条规定,胎儿具有继承遗产资格。
【解读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2)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8条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读5】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如何规定?——(1)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要法院作出判决;(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
【注解】《民法典》第15条规定,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该规定为采用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8号
【裁判摘要】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应当有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备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亦即自己或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于其诉讼行为能力的缺乏,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亦不具有对代理权限表达个人独立意志的能力,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乃设置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就是由连某某以其母亲任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作为成年子女,连某某具备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但是,法定代理人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至于如何认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参照民法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连某某正是主张其母亲任某某患有××,因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宣告,即“××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连某某只是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任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和任某某医院就诊病历,一审法院认定连某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任某某无诉讼行为能力,连某某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不符合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的前提下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称“审非所诉"、“判非所诉"的情形。

摘要2:任某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等补偿上诉案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晋行终563号
【摘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以任××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却未提交可以作为任××法定代理人的相应证据,连××虽向本院提交了任××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任××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但其无法证明任××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为此连××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连××代为任××提起的起诉。......本院认为,连××要作为其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其母亲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确定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有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对其作出的认定,连××在未有该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其母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缺乏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2)《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无效。

摘要2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