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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摘要1: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摘要2:【注解1】(1)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并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2)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注解2】未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公式=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月标准×12月×(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75周岁-60周岁)×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参考案例: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终5号
【注解3】以人事外包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申592号
【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一)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并不违法,但不能以其他单位名义办理社保。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23号
【问题提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建设规划许可取得和变更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第三人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的,法院如何确定行政许可的效力?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未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应当听证,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公示程序;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规划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虽然缩短了相邻人住宅的原日照时间,但符合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其许可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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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浙行终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浙行终字第10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上诉人住宅位于综合楼的南面,而产生日照影响只能是南面影响北面,现综合楼与上诉人住宅之间的间距为7M,可满足日照的要求。因上诉人住宅朝向偏东南,出入通道是门前道路,综合楼在上诉人的住宅后,故对上诉人住户的通行及通风影响甚微。综上,上诉人称涉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其日照、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龙游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原审第三人广昌公司的申请,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向其颁发涉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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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日民初字第21号

摘要1:(房地产买卖合同、撤销权)
【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日民初字第2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第三人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诉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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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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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权纠纷

摘要1: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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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09)岚刑初字第29号(2009年1月15 日)(末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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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摘要1:【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行为相互间基于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李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强奸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摘要1:【裁判要点】强奸案中,如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出于报复、灭口的动机,对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评判,而应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以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刑初字第19号(2013年4月28日)
  复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复字第39号(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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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行初字第70号;(2012)潍行终字第50号

摘要1:——山东高院公布十件典型行政案例之五:于钦业等与高密市规划局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在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政府规章无明确规定情况下,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报告应视为必须提交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条件。
【案号】(2011)高行初字第70号;(2012)潍行终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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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5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房产,产权未变动时,不因离婚后另一方的举债行为而被执行。
【裁判摘要】本案上诉的焦点问题如下:目前登记在司朝春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2009年11月17日,庞振花与司朝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后庞振花与司朝春又签订了《补充说明》。原审法院对上述《离婚协议书》及《补充说明》对庞振花、司朝春具有约束力的认定是正确的。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财产楼房两套归庞振花所有;而《补充说明》对两套房屋的坐落位置进行了补充详细说明,在无证据证明庞振花、司朝春还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庞振花所有的两套房屋中包括本案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未在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被上诉人司朝春并非被上诉人庞振花、司玮’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并且2011年8月29日,汇丰公司与司朝春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此时,距庞振花与司朝春登记离婚近两年的时间,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用于偿还司朝春的个人债务。’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汇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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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鲁行终字第4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鲁行终字第48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海关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出具《核定证明书》,经相应的办案机关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海关出具《核定证明书》的行为既不是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不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此,不符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作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送达当事人。海关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出具《核定证明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向当事人送达,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日照海关出具《核定证明书》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确定完税价格”的纳税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确定完税价格的纳税争议是海关在行政管理领域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海关对纳税义务人作出确定完税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日照海关出具《核定证明书》的行为是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委托,在刑事案件中向相关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是要向当事人征收税款,其在法律关系、法律属性、强制执行力等方面完全不同于确定完税价格的纳税争议。
  日照海关出具《核定证明书》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确定完税价格”的纳税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确定完税价格的纳税争议是海关在行政管理领域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海关对纳税义务人作出确定完税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日照海关出具

摘要2:【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效力级别属于部门规章,对该规章的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19年9月11日)
【目录】
1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沪72民初288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140号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浙72民初1601号【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624号
3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青海法商初字第240号【二审案号】(2016)鲁民终1542号【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3号
4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案号】(2017)辽72民特104号
5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审案号】(2016)闽72民特90号【二审案号】(2016)闽民终1587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53号

摘要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宋某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177号【二审案号】(2018)鄂民终1376号
7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粤72民初311号
8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津72民初53号【二审案号】(2018)津民终392号
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案号】(2017)沪72民初2203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81号
10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陈忠义等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案号】(2018)闽72行审6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11民终962号

摘要1:【案号】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11民终962号
【裁判摘要】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剩余电流总保护(即一级漏电保护器)和中级保护(即二级漏电保护器)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即三级漏电保护器)装于用户受电段,其作用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可见,对于发生在用户受电端的人身直接触电事故起保护作用的是末端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三级漏电保护器。一、二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否,与在受电端发生的冯孝成的直接触电死亡无因果关系。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莒县供电公司未安装一、二级漏电保护器系受害死亡的根本原因的主张不成立。第二,对于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问题,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4.3规定,“作为电力使用者的职责,即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三级保护),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由此可见,安装三级漏电保护器系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摘要】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冯某某作为受过一定的电气焊专业培训、有电气焊工作的从业经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私自接电前,未对涉案线路电闸闭合与否进行亲自查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上诉人莒县供电公司、官家林村经济合作社既非涉案线路产权人、亦未存在过错,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莒县供电公司、官家林村经济合作社赔偿相关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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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裁判摘要】关于监理加盖印章并签字,建设单位未予确认的工程签证能否采信问题。《BT协议》当事人未约定工程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监理单位具有确认工程中发生的停窝工损失、增加的施工项目等职能,其在兴润淄博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加盖印章并签字,即认可工程签证记载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其主张监理确认的签证不应采信,依据不足。......原判决将争议签证造价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提示】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关于兴润淄博分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BT协议》首部虽然列兴润公司为项目承办人,但合同尾部项目承办人加盖兴润淄博分公司印章,兴润淄博分公司应为《BT协议》当事人。......兴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兴润淄博分公司办理日照市热力管网的合同签订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能够证明兴润公司允许兴润淄博分公司承揽案涉项目,并不足以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签订案涉《BT协议》系代理兴润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判决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474号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摘要】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被告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被告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并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使用权。被告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买卖,仍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而原告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出卖人过错较大,且被告在涉案楼基地获得补偿安置之后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的产生另有过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以补偿安置楼房的价值为依据计算损失,但是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本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损失。

摘要2:【案例来源】《“用公开促进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高的建筑物实际妨碍了相邻住宅采光的,应当拆除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应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行为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高建筑物,经实地勘察后,其加高的建筑物实际妨碍了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相邻一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人民法院应维护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

摘要2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74号
【裁判摘要】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裁判要旨】会议纪要内容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导,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会议决定事项不服的,可以通过对实际事实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付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裁判摘要】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日照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案涉《会议纪要》,仅是原则同意日照市教育局关于一佳合作学校改革调整的工作思路和对其操作过程提出指导性意见。该会议纪要应属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指导行为,对再审申请人世纪佳联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原审认为案涉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解读1】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2】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不需要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执行,在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不需要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执行,在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下级机关也未作出书面决定,而是告知了会议纪要的内容并直接将会议纪要付诸执行,会议纪要即由内部行为转化为外部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读3】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注解】会议纪要并非绝对行政不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
【裁判要旨】案件超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管辖范围处理——当事人约定了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具体管辖法院,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范围,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地域管辖是明确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唯一。虽然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尽量减少无效管辖协议,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本案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40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406号
【裁判摘要】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司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因涉案砖厂已被注销,涉案债权属于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之规定,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故被上诉人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摘要2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1361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1361号
【裁判摘要】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2年2月7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本应按照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下,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一审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应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被上诉人失业保险金1030元至2019年11月,并根据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化及领取条件而适时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终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终5号
【裁判摘要】未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数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案由于钱某某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华泰纸业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判决:华泰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钱可某某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

摘要2:【注解】未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公式=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月标准×12月×(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75周岁-60周岁)×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1民终100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1民终1003号
【裁判摘要】法律、行政规章未禁止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亦未规定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将丧失追索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令禁止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亦未明确规定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将丧失追索权。其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则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可见汇票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行为被行政规章所允许,而并未禁止;只不过因票据到期前,承兑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承兑人可选择拒绝付款,该办法第六十六规定此时的持票人不可径行向前手拒付追索。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未规定提前提示付款将丧失追索权。因此,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其权利障碍是暂时性的,随着票据到期日届至,承兑人即负有付款义务,如仍拒付持票人可依法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摘要2

 共3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