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未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1:【要旨】未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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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未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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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民终768号
【裁判摘要】对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未签署保证书进行证人具结,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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