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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量刑情节

摘要1: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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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摘要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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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00号]吴某某故意伤害案——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一般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对被雇佣人超出雇佣范围实施的他种罪行,雇佣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被雇佣人所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对雇佣人应以所教唆之罪的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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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11号]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客观分析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裁判要旨】并非完全自动放弃的重复侵害行为,既有自动性,又有被迫性;以自动性为主的,应当认定犯罪中止;以被迫性为主的,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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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15号]陈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②受雇运输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③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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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摘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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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非法经营罪未遂

摘要1:【提示】运输卷烟途中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决郭某某等非法经营罪未遂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购进卷烟途中被查获,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确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为非法经营;其非法经营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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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摘要1:【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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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1:诈骗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保险赔偿。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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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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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及既未遂问题

摘要1:【裁判提示】轮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轮奸情节的认定和轮奸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一种法定情形,它解决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和刑罚轻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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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杨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281号]唐某某、杨某某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摘要】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处。
【裁判要旨1】在轮奸案件中,部分人强奸既遂,部分人强奸未遂的,对各行为人以强奸罪既遂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
【裁判要旨2】强奸罪中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2)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3)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该妇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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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6月28日)
【摘要】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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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21号]穆某某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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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摘要1:[第441号]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主要问题】1.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2.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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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携带斧头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巨额现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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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

摘要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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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0日)
【摘要】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这种列举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盗窃未遂案件都必须一律定罪判刑。是否定罪判刑,还要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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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86号]朱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制造毒品的故意制造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因制造出的毒品已经丢弃,无法进行检验,制毒原料也无法提取的,如何处理应根据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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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摘要1:[第687号]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裁判要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公安人员当场搜查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因而被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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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摘要1:[第649号]詹某某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裁判要旨】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的,应以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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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摘要1:[第1086号]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行为犯通常以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但行为犯中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有的行为犯,犯罪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通常要达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以下四种行为均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行为”:一是为牟利欲低价购进、高价出售,在购买时被查获的行为;二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正在进行出售(代售)被查获的行为;三是为牟利低价购进后,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四是不能查明系低价购进,但确为牟利正在出售(代售)或已出售并获利的行为。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虽然为牟利而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认定行为人只要购买淫秽物品就成立犯罪既遂,通常还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所购买的淫秽物品,毕竟“购买型”犯罪与“出售型”犯罪的社会危害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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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摘要1:[第1020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裁判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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